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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籍人员在外省市购房查询房屋登记信息规范

日期:2017-08-25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105次 [字体: ] 背景色:        

京籍人员在外省市购房查询房屋登记信息规范

【发布日期】2012-12-6

京建发〔2012〕490 号

为进一步规范京籍人员在外省市购房查询本市房屋登记信息工作,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2012年11月20日印发《关于规范京籍人员在外省市购房查询本市房屋登记信息的通知》(京建发[2012]490号)。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查询范围、流程、一次性告知单、区县房屋登记查询窗口等内容公告如下:

一、查询范围

自2012年12月1日起,京籍申请人在外省市购房,因享受契税、个人所得税及银行贷款优惠政策等问题,需查询本人及其家庭在京有无房屋登记和网上签约信息的情况。

二、查询流程

(一)申请人到本市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房屋登记信息查询受理窗口提交《京籍人员(外省市购房)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附表)提出查询申请;

(二)由房屋登记信息查询工作人员通过北京市房地产交易权属查询系统进行查询;

(三)依据查询申请口头告知或出具《查询结果告知单》;

(四)在《查询结果告知单》加盖印章;

(五)申请人签收领取《查询结果告知单》。

三、收件标准与一般要求

(一)申请人需持本人及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情况证明文件办理(核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二)军人:居民身份证明,或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或学员证,或军官退休证,或文职干部退休证,或离休干部荣誉证;军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家庭情况证明原件;

(三)港澳居民、台湾同胞、华侨、外籍人士申请查询的,参照《房屋登记规范(试行)》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四)查询人应详实填报《京籍人员(外省市购房)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并加盖涉税税务部门、涉房贷款银行的单位公章;

(五)申请人应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查询,仅限于查询本人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信息;

(六)申请人应确认申请人配偶及家庭情况,并签字声明保证真实、合法、有效;

(七)申请人委托家庭成员外他人查询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八)查询机构受理审查通过后应即时告知查询结果;

(九)查询机构在出具的《查询结果告知单》上加盖各区县“房屋登记信息查询专用章”;

(十)《京籍人员(外省市购房)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身份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应当单独保存,保管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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