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房地产登记质量提升房地产登记服务水平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2-9-4
津国土房地权〔2012〕310号
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滨海新区房管局),有关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登记工作,提高房地产登记质量,提升房地产登记服务水平,现就加强登记人员管理和场所建设等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登记人员素质。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严格按照住建部《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JGJ278-2012)及《关于做好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考核工作(试行)的通知》(建房〔2009〕61号)的要求,凡从事房地产登记审核工作(包括受理、审核、审批)的人员,应取得房屋登记官资格。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凡未取得房屋登记官资格的人员,不得再从事房地产登记审核工作;新录用人员应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经国家和本市统一对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登记审核工作。
二、加强房地产登记场所建设。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设置专用的办件大厅受理登记、查询等业务,办件大厅布局应做到贯通无隔断,有条件的应与档案室、审批室相邻。办件大厅面积原则上按照下列标准设置:年均登记量低于3万件(不含3 万件)的,面积不应小于400平方米;年均登记量3-5万件的,面积可在600平方米-800平方米之间或以上;年均登记量在5万件以上的,要在800平方米以上。办件大厅应设有登记受理、配图、查询岗、税费核收、打印协议等窗口,并通过电子屏显示业务种类(可根据登记实际需要调整窗口设置),同时还应设有咨询区、等候区、服务区(提供包括表格填写、资料复印、休息饮水等服务)。大厅内应结合面积、布局等实际情况,配置大屏幕电子显示器,公布各类登记的办事程序、业务流程、承诺时限等,并在显著位置介绍登记人员的基本情况,做到公开透明,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三、加强房地产登记人员管理。积极推行综合受理岗位模式。也可结合区县实际情况和登记的实际情况,采取分类综合受理与分类受理相结合的模式。房地产登记工作人员应统一着装、挂牌上岗、用语规范、耐心解答,严禁在登记场所与群众发生口角。对于办件群众提出的问题,应按照房地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规范解答。大厅应设置值班科长或者副科长,遇到群众不满意情形或疑难问题,应在后台及时处理。不得无故空岗、脱岗。每天人均办件量(包括各类登记以及从打印协议到受理登记各类各环节)超过13件的,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增加工作人员,合理设置岗位,做好轮岗工作,确保登记质量和服务水平。
四、建立登记受理自动评价系统。房地产登记受理岗位应自2012年11月1日起设置服务评价系统,并与房地产权籍网络管理系统相连接,受理登记并打印“房地产权属登记收件收据”后,申请人进行评价,评价后方能进入复核程序。评价标准分为“不满意”、“基本满意”、“满意”三个档次,实现逐件评价,对于评价“不满意”的,各房地产登记机构要逐件回访了解情况。同时,对于被评价为“不满意”的,市局要在登记档案抽查中进行检查,属于业务问题的,要及时了解情况,制定相关措施,督促落实整改。
五、建立登记疑难案件会审制度。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设立房地产登记审核委员会,负责会审房地产登记重大疑难事项。房地产登记审核委员会由登记机构分管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业务骨干等人员组成,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房屋登记官不应少于总人数的1/2。
六、建立房地产登记质量自检制度。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房地产登记质量自检制度,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岗位,负责房屋登记质量检查。房地产初始登记应当每件检查,其他各类登记应当按每月不低于登记件数的3%进行抽查。每件检查业务均应填写检查记录,并签署质量检查意见,对有误的登记业务应当依程序进行更正。同时,计算错件数比例,并按月度、年度撰写质量检查报告,详细记录登记质量检查及登记错误更正的情况。房地产登记质量检查情况作为对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考评的依据。
2012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