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民政局关于加强天津市住房保障系统信息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2-25
津国土房保〔2013〕37号
各区、县房管局,各区、县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链接共享了有关个人收入财产等多项信息,为加强管理系统信息使用管理,保证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安全责任
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管理系统信息使用安全工作。使用管理系统的各单位(部门)为信息安全使用责任单位,各单位(部门)行政主要领导为管理系统信息安全第一责任人,管理系统各操作用户为具体责任人。
二、严格用户管理
管理系统用户实行实名制管理,所有用户由市国土房管局集中审批,各区县房管局负责对本区县辖区内各部门、单位系统用户情况进行集中管理,各单位用户设立、变更应通过所在区县房管局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各区县房管局应建立本区县辖区内系统用户档案台账,台账内容包括用户姓名、身份证号、所在单位(部门)、权限范围、用户开通时间、关闭时间、备注等。
街道办事处、区县房管局、区县民政局、市住保办等具有审核备案和系统维护权限的用户均须采取指纹识别方式登录系统。
三、加强信息安全
为确保系统信息安全,自2013年3月1日起,申请住房保障(经济适用住房除外)人员须持公安部门核发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及其它要件到规定的受理部门申请。各街道办事处和区县房管局等部门在受理住房保障申请时,原则上只允许通过身份证读卡器读取申请人提供的二代身份证,进入管理系统受理其申请。
对有特殊情况,需通过手工输入申请人身份证号进行受理的,受理工作人员须向市国土房管局具有授权权限的管理人员申请,经管理人员授权后方可操作。系统后台要对手工录入提取信息的操作单独记录日志。
各管理系统用户只准使用管理系统对住房保障申请和享受人及其家庭成员相关信息进行查询操作,不得对与申请住房保障无关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查询。
各管理系统用户及所在单位(部门),对通过住房保障管理系统查询到的住房保障申请或享受人及其家庭成员相关信息,以及申请人自行提供的相关信息,除依法应向社会公示信息外,应只作为内部使用,未经市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允许,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四、相关要求
(一)签订保密协议。各单位要加强对系统使用人员的安全管理和保密教育,所有使用人均须与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签署《天津市住房保障信息保密协议》(见附件)。
(二)完善内控机制。各单位要完善安全管理内控机制,确保住房保障设施设备专机专用,对工作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将安全保密责任落实到岗,明确到人。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违法违规查询、获得及向外提供和散发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相关信息的,将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