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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统一使用《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2013年版)和《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2013年版)的通知

日期:2017-08-23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108次 [字体: ] 背景色:        

上海市关于统一使用《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2013年版)和《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2013年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3-5

沪房管建〔2013〕67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建设交通委,各住房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维护业主合法权益,规范住宅使用行为,确保住宅的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及《上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的相关要求,在征询各方面意见和试点的基础上,决定在本市统一使用《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2013年版)和《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2013年版)。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2013年版)和《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2013年版)于2013年4月1日起施行,2013年7月1日起,本市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项目,住房建设单位应向住户统一提供新版“两书”。

二、《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2013年版)由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统一印制,住房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制作。同时,住房建设单位应结合《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2013年版)的实行,建立、完善住宅质量保修机制,落实人员负责。

三、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应由建设单位编制。《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2013年版)作为示范文本,可在市房地产行业协会官方网站上下载。住房建设单位可按照示范文本的基本内容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编制,但内容不得少于示范文本。建设单位自行编制的《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应采用专业印制,不可简单装订,其尺寸为180*250(mm),封面应采用证件皮,字体烫金,内芯为双胶纸(100g)。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

四、《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新建住宅销售(配售)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住房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房屋交接书时,及时向住户提供《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屋买卖时,由出让人向买受人提供。

五、本通知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建设交通委负责解释。《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反映。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3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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