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3-3-29
南京市住建委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3〕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9日
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我市租赁房保障体系,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定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意见》和《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住建委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保障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管理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的制定,定期调整公布。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不得对个人出售。
第四条 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困难标准将视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二章 申请方式与标准
第五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现行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 1700 元以下(含 1700元); (二)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三)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满五年。 申请家庭中如有成员户籍没有迁入本市江南六区或迁入不满五年的,其成员应提供房产情况和住房保障的相关证明。
第六条 申请政府筹集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不具备筹集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条件; (二)申请企业在本市江南六区办理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三)单位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四)单位劳动合同制员工人数在200人以上(含200人)或市级一般预算收入的纳税额在2000万以上(含2000万); 省、市机关、事业单位及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创业、创新型企业和其他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为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七条 入选“321计划”项目、科技创业创新平台、高端研发机构、“孵鹰”和“跃升”计划以及在省级以上开发区、科技园区或者紫金人才特区内注册纳税的企业,符合第六条第一款(一)、(二)、(三)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政府筹集建设的定向公共租赁住房。入选“321计划”项目而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符合《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政策兑现服务细则》的规定。
第八条 对纳税额排名在全市前列、高新技术开发型、创新型、资源节约型等对全市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企业,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章 配租标准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标准为:家庭人口在 2 人及以下的,配租一居室;家庭人口在3人及以上的,配租二居室。
第十条 企业配租给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标准为:住宅类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左右,宿舍类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左右。
第十一条 定向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标准为:住宅类住房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左右,宿舍类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左右。 “321计划”人才、科技创业创新平台引进高端人才和高端研发机构拔尖人才、领军人才的人才住房配租标准为: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左右。
第四章 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已拥有自有产权房或承租直管公有住房、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其住房面积应与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合并计算租金: 总建筑面积不超过(含)45平方米的,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含)18平方米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价格计价,反之,超面积部分按承租价格上浮20%计价。
第十三条 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轮候顺序,以市住建委核准的街道回执时间顺序确定。符合配租条件的无房户、市级以上劳模、荣立三等功以上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军烈属等特殊人群家庭优先安排。
第十四条 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离异后如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应当由双方协商推举一方先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另一方离异满3年后方可申请;协商不成功的,优先保障儿童、妇女权益。
第十五条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因结构发生变化导致新增自然家庭的,该新增家庭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申请人应当结婚满3年或年满35周岁。且原保障家庭面积应当重新审核。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不得与其他住房保障同时享受。 以购房落户形式在我市落户的人员,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自批准之日起半年内因自身原因未办理入住手续,该承租人须重新申请,原配租房屋须收回。
第五章 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管理
第十八条 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下简称为承租单位),经属地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市人社部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认定后,向市保障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报市保障房管理机构初审筛选,初审筛选后报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核定资格并安排房源计划,市保障房管理机构公布取得承租资格的单位名单,以摇号方式确定房源。 市保障房管理机构与承租单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单位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承租单位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并公示审核结果。 承租单位制定配租方案并公示无异议后方可配租,并及时将配租方案和配租人员资料报市保障房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配租人员情况发生变化的,承租单位在 1 个月内书面告知市保障房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单位购买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或者在市场上购买商品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市保障房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出具已纳入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项目税费减免证明书”至税务部门办理相关税费减免手续。购买后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统一管理,并负责经营租赁和管理事务,不得改变其公租房性质。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与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本单位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报市保障房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中未尽事宜,按照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