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5-31
津国土房地权〔2013〕143号
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滨海新区房管局),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8[498]号)有效期即将届满,现将需继续施行的《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重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5月31日
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程序,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根据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二、以经济适用住房在建项目作抵押申请抵押登记的,申请人除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登记文件外,还应在抵押合同中作如下约定:建设单位所贷款项全部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不得挪做他用;如因债务到期未清偿等原因需要实现抵押权的,抵押物应由政府优先回购,或者向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特定对象出售,出售价格要符合国家关于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规定。
三、本通知自2013年5月31日起施行,至2018年5月31日废止。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的《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8〕 4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