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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7-08-19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112次 [字体: ] 背景色: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19

成房发〔2013〕227号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房管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

为规范和完善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我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我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中等及中等以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年收入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或个人年收入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且未承租公房,并符合下列相应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我市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为中等及中等以下收入家庭的,家庭人口应当2人及以上,主申请人应当具有中心城区城镇户口。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年满35周岁。

(二)申请人为新就业职工的,应当具有中心城区城镇户口,在中心城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应当具有本市非中心城区城镇户口或持有成都市居住证,主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交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二、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分为家庭、个人自行申请和单位统一组织申请两种方式

(一)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须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个人申请时,本人为主申请人。

申请家庭成员应为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必须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夫妻与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弟、妹等。已年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已年满22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作为主申请人或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

(二)单位组织申请是指用工单位组织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本单位职工及职工家庭集体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用工单位为承租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职工及职工家庭为居住人。同一单位有3人及以上新就业职工或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必须通过单位统一组织申请。

三、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按以下流程进行申请和审核

(一)具有中心城区户籍的中等及中等以下收入家庭或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籍簿、身份证、婚姻证明(未婚的提供未婚承诺)原件及复印件和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无工作人员提供收入承诺)。

新就业职工应当向用工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户籍簿、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未婚承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

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向用工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居住证(或户籍簿)、劳动(聘用)合同、婚姻证明(未婚的提供未婚承诺)原件及复印件和收入证明(有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人员提供收入承诺)、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单位组织申请的,职工持本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居住证(或户籍簿)、劳动(聘用)合同、婚姻证明(未婚的提供未婚承诺)原件及复印件和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原件(有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人员提供收入承诺),向用工单位提出申请。外来务工人员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用工单位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对本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及共同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由用工单位统一向用工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正式申请。用工单位向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正式申请时除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职工授权委托书、法人委托书原件等。

(二)街道办事处(社区)在接到申请后的8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收入等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合格资料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并采集电子影像资料,同时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连同初审意见一并报送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三)经街道办事处(社区)初审合格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在本辖区内的公有住房承租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录入信息系统;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自有产权住房情况进行审核,通过比对公积金缴交信息对申请对象的收入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录入信息系统。

(四)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基本情况在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

(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最终确认申请对象保障资格,并出具《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或《成都市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对象出具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

(六)申请对象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在30日内向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对象。

四、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实行摇号轮候原则,家庭申请和单位组织申请优先于个人

符合下列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摇号配租:

(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

(二)受到市级及市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

(三)申请家庭成员均为60岁及以上老年人的;

(四)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

(五)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

五、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标准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单位组织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原则上每套配租人数不超过3人

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同区域同品质住房市场租金的70%—80%确定

(一)中心城区年收入7万元以下(含7万元)的家庭和年收入3.5万元以下(含3.5万元)的个人按市场租金70%的标准确定。

(二)年收入7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家庭和年收入3.5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个人按市场租金80%的标准确定。

(三)单位组织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市场租金70%的标准确定。

七、公共租赁住房选房配租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的数量和待分配房源的具体情况,及时将房源分配到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区房源配置情况和轮候情况,确定摇号选房时间和地点,并在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网进行公告。

(二)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轮候对象在规定的时间按轮候顺序依次选房。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选房结果录入系统,并向已选择房屋的申请对象出具《成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

(三)取得选房资格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须在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进行选房配租。超过规定时间未到场选房或放弃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选房资格,由后续轮候对象依次递补。

(四)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成都住房保障信息网上,对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结果进行公示。

(五)取得配租资格的单位、家庭或个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配租资格。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201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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