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印发关于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26
穗国房字〔2013〕1380号
从化、增城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工作,有效防范行政风险,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的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市国土房管局
2013年12月26日
附件
关于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工作,现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制定本意见:
一、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业用房的分割预售和预告登记
此类商业用房的分割预售应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业用房的分割登记
(一)商业用房办理分割登记的条件。
1.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场、市场、办公楼等商业用房,原未按规划许可的间隔分单元办证的,可直接按原规划间隔办理分割登记。
2.原规划许可无标示间隔的,符合以下条件可办理分割登记:
(1)房屋具有固定界限并可以独立使用。固定界限可以是固定的围护物或明确的界址点闭合形成的界线。房屋布局应不影响相邻房屋的独立通行权、相邻权。
(2)房屋分割符合消防要求,已办理消防验收或备案。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商业用房分割,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小于或等于一万平方米的商业用房分割,应当报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3)分割后的商业用房套内建筑面积不少于1平方米。
(4)房屋测绘成果报告与房屋现状、消防设计平面示意图等相一致,且有唯一的单元编号和位置标注。
(5)涉及修改建筑外立面、建筑结构形式和变更使用性质、功能布局的应先取得规划许可。
(二)商业用房分割登记的办理程序。
1.现场测绘。房屋所有权人向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测绘。房地产测绘部门现场测绘房屋,核对确认房屋分割位置、间隔、界址与消防设计平面示意图或规划报建图相符,出具测绘成果报告。
2.立案受理。房屋所有权人持相关资料申请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后,予以立案受理。
3.实地查看。房地产登记机构实地查看房屋,确认测绘平面图与现场权属界线一致。
4.核准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对登记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决定予以登记的,核发权属证书并记载于登记簿;决定不予登记的,应作出《不予登记决定书》并记载于登记簿。
(三)申请商业用房分割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如属按原规划许可的间隔办理分割登记的,无需提交材料6、7、8项:
1.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属证书。
4.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及图纸。
5.房地产测绘成果报告书。
6.已办理消防验收或备案的证明文件。属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范围的,需提交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属消防设计备案、消防验收备案范围的,需提交经广东省消防网网上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如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需增加提交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验收合格证明(或广东消防网网上发布的消防设计备案、验收备案抽查合格结果公告)。
7.经消防验收或备案的消防设计平面示意图。
8.消防设计单位的营业执照及消防设计资质证明。
9.其他法律规定应当提交的资料。
三、已初始登记的商业用房必须办理分割登记后方可进行分割销售,交易资金由当事人按有关规定通过银行托管办理交割。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