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参与房屋违法出租问题治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24
京建发〔2013〕595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现就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参与房屋违法出租问题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住建(房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房屋违法出租问题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首都综治委〔2013〕10号)和《首都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房屋管理的规定〉的通知》(首综办〔2013〕19号)要求,按照职能分工,积极配合属地及相关部门,参与开展治理工作。对排查出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高限处罚。
二、出租房屋安全责任主体为房屋产权人。对确实无法联系房屋产权人的,相关职能部门可出具书面申请,到区县房屋登记部门查询房屋登记信息。对已经查实但拒不整改的,由区县住建(房管)部门责成区县交易登记部门,暂停办理该套房屋网签及产权登记手续,并在交易权属系统中注记。待违法违规情况消除后,方可取消相关限制。
三、物业服务企业要全力配合属地开展专项治理,协助做好宣传、排查、整治等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对发现的群租、违法出租行为,及时报告基层社区(村)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站。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不得参与房屋违法出租。对涉及违法出租的经纪机构及人员,一经查实,从严从重处理,限制网签、高限处罚。
五、住房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住房保障问题研究,结合各区县实际,逐步纳入保障房建设规划。加快推进公租房建设、收购和配租工作。
六、建立信息报送工作机制。各区县住建(房管)部门要结合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报送日常工作信息,按照治理阶段要求及时报送工作总结。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