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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7-08-17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115次 [字体: ] 背景色:        

北京市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6-23 【作者】 【来源】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发〔2014〕218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为贯彻实施《北京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京建法〔2014〕10号)(以下简称《规范》),做好新旧政策衔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应认真组织好《规范》的学习和培训,使登记工作人员全面理解并掌握有关内容。科学设置工作岗位,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进一步规范房屋登记行为。

二、为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自2014年7月1日起,本市全面开展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各区县登记部门应当予以办理。

为保障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工作开展,各区县应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与本区国土、规划、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密切沟通,做好工作的衔接和协调。

三、自2014年7月1日起,当事人申请撤销房屋登记的,由各区县登记部门按照《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八十一条以及《规范》的规定直接办理,不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符合撤销登记条件的,各区县应当制作《撤销房屋登记决定书》并送达相关当事人;对不符合撤销登记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为精简办事流程,减少重复提交材料,鉴于房改售房备案时房改部门已经收取住房资金存储证明、房改批复等材料,自2014年7月1日起,登记部门办理房改售房转移登记时不再重复收取上述材料。

五、自2014年7月1日起,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在办理初始登记时提交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证明。

六、自2014年7月1日起办理初始登记的,不再收取房屋

面积测绘技术成果报告。登记部门可以从交易权属管理系统下载查看已经备案的测绘报告。对于无法查看的项目,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盖有测绘成果汇交备案专用章的测绘报告,报告编号应与《房产测绘成果备案表》编号一致。

七、各区县登记部门应按照《规范》要求,统一使用各类登记用章。

(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登记专用章(区县名称):适用于房屋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登记决定书》、《暂缓办理通知书》、《中止办理通知书》、《更正登记通知书》、《更正登记结果通知书》、《补充材料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和《撤销房屋登记决定书》。

(二)其他印章:由各区县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统一制定的印模自行刻制(印模附后)并按规定使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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