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本市廉租住房政策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8-25 【作者】 【来源】
沪府发〔2014〕5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本市廉租住房政策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继续扩大廉租住房政策受益面,经研究,市政府决定,调整和完善本市廉租住房政策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入和财产准入标准
申请廉租住房家庭的收入和财产准入标准调整为: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0000元(含30000元)、人均财产低于90000元(含9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3000元(含33000元)、人均财产低于99000元(含99000元)。
二、配租面积标准
廉租住房配租面积为申请家庭(含单身人士,下同)已有住房面积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差额面积。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照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计算。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申请家庭配租面积不足居住面积12平方米的,按照12平方米计算。
各区(县)可根据本区域房屋租赁市场等情况,将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申请家庭最高配租面积限定为居住面积30平方米。各区(县)需要设定最高配租面积的,由区(县)政府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三、租金配租补贴标准
3人及以上、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5600元(含15600元),或者2人及以下、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7160元(含17160元)的家庭,按照基本租金补贴标准实施补贴。
3人及以上、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15600元(不含15600元)至24000元(含24000元)间,或者2人及以下、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17160元(不含17160元)至26400元(含26400元)间的家庭,按照基本租金补贴标准的70%实施补贴。
3人及以上、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24000元(不含24000元)至30000元(含30000元)间,或者2人及以下、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26400元(不含26400元)至33000元(含33000元)间的家庭,按照基本租金补贴标准的40%实施补贴。
四、实物配租自付租金标准
实物配租家庭选择的廉租房源面积在规定配租面积1.5倍内,按照基本租金补贴标准实施补贴的家庭,原则上以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5%承担自付租金;按照基本租金补贴标准的70%实施补贴的家庭,原则上以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7%承担自付租金;按照基本租金补贴标准的40%实施补贴的家庭,原则上以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9%承担自付租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实物配租家庭划分不同的收入区间,并对同一区间内家庭按照同一收入水平计算自付租金。
实物配租家庭选择的廉租房源面积超过规定配租面积1.5倍,超过面积部分的自付租金,按照基本租金补贴标准实施补贴的家庭,以超过面积部分廉租租金的50%承担;按照基本租金补贴标准的70%实施补贴的家庭,以超过面积部分廉租租金的60%承担;按照基本租金补贴标准的40%实施补贴的家庭,以超过面积部分廉租租金的70%承担。
上述标准自2014年9月15日起实施。其他相关标准和事宜,仍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本市廉租住房政策标准的通知》(沪府发〔2013〕25号)执行。此前已经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按照廉租住房复核办法等规定重新核准前,维持原配租标准和实物配租自付租金。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