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4-9-9 【作者】 【来源】
武政办〔2014〕15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当前,我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组建率低,直接影响了广大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影响到全市物业服务水平整体提升和小区和谐稳定。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服务市场中的主体作用,保障物业管理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和《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的责任感
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是房屋产权主体多元化形式下业主实行自我管理的实现方式。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是业主大会日常运作的组织、实施主体,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是行使住宅小区共同管理权的自治组织和合法主体。业主大会能否及时成立及定期召开,业主委员会能否依法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不仅直接关系到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和共同财产权的保护,成为影响和制约小区和谐稳定的主要原因,而且关系到住宅小区能否建立以契约为基础的规范式运作管理方式,成为当前社区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为此,各区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二、明确职责,加快推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进程
各区人民政府要把推进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纳入辖区社会治理和基层民主管理的总体计划安排,按照“属地管理、街道为主,部门保障,依法推进”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实现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全覆盖,其中2014年内住宅小区召开业主大会和成立业主委员会率达到70%。
(一)落实责任,理顺体制。依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参照指导和支持社区居委会建设的工作要求,将其作为社会治理和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落实部门和专人具体指导、协助本辖区住宅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负责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和日常运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区民政部门负责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加强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社区居委会负责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召开业主大会和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具体组织工作。
(二)摸清底数,有序推进。各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房管部门、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住宅小区的数量、规模(面积、户数等)、实施物业管理情况、业主入住情况、业主委员会组建状态以及期满未换届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清底数,并在此基础上,认真分析每个住宅小区的具体情况,结合社会治理和社区建设工作,研究制订辖区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整体推进方案。方案要明确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社区居委会的职责分工,落实措施。
(三)完善程序,依法指导。各街道办事处会同房管部门、社区居委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辖区各住宅小区业主大会筹备、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选举)方案和工作程序,确保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组建的各项工作符合法定程序。在对有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时,要充分尊重业主意愿,严格依照法定原则和法定程序进行,做到不越位、不缺位。在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推荐上,注重引导、鼓励具有业主身份的社区党组织成员和社区居委会委员参选所在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和担任负责人,鼓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益律师以及具有较高政治觉悟和丰富管理经验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和担任负责人。
(四)加强监管,规范运作。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各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备案管理,及时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培训,提高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服务水平,保证业主委员会规范运作,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强化措施,保障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一)加强领导。各区人民政府要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住房保障房管部门、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组织开展辖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同时,指导、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沟通联系,形成组织领导体系,为构建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住房保障房管部门指导监督下,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和谐互动的物业管理模式奠定基础。
(二)强化考核。各区人民政府要充分整合行政资源,落实工作责任,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奖惩措施;要建立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监督考核机制,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2014年年底,将对各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情况在全市予以通报。
(三)加强宣传。各区人民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和社区广告栏等载体,大力宣传加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等,不断提高广大业主参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及社会各界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支持力度,从而营造良好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