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关于鼓励被征收人用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款购买五城区一手商品房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7-22 【作者】 【来源】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州市房管局、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
关于鼓励被征收人用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款购买五城区一手商品房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榕政办〔2015〕1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市房屋登记中心制定的《关于鼓励被征收人用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款购买五城区一手商品房的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2日
关于鼓励被征收人用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款购买五城区一手商品房的实施细则
市房管局 市财政局 市房屋登记中心
为了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实施意见》(榕政办[2015]7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顺利推进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促进城区商品房销售,结合城区房屋征收工作的实际,现就鼓励被征收人用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款购买五城区一手商品房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凡2015年4月1日后发布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决定(或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五城区项目,被征收人在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收到货币补偿款领款通知书之日起一年内用被征收的住宅或非住宅货币补偿款购买五城区一手商品房(含商品住宅和非商品住宅)的,购房奖励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购房奖励标准计算公式中“被征收房屋区位评估价补偿款”按“被征收房屋确权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区位评估单价”计算,被征收房屋确权面积包括产权面积及1984年1月4日前建造的无产权房屋、1984年1月4日至2004年10月26日前建造的无产权房屋经确认的补偿面积,不含10%公摊补偿面积。“被征收房屋总补偿金额”指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所包括的全部补偿款项,含区位评估价、旧房补偿费、各项奖励、补助、装修补偿等。
三、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后,征收实施单位应依据资金到位情况书面通知被征收人领取货币补偿款,货币补偿款领款通知书由被征收人当场签收或邮寄至被征收人确认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的以邮寄邮戳日期视为被征收人收到货币补偿款领款通知书之日。
四、被征收人用征收货币补偿款购房五城区一手商品房,开发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与被征收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向市房屋登记中心办理房屋预告登记,市房屋登记中心依被征收人申请出具《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五、被征收人用征收货币补偿款购买五城区一手商品房并办理房屋预告登记的,持《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向原征收实施单位申请领取购房奖励款。原征收实施单位收到申请应向市房屋登记中心发函冻结该项房屋预告登记,原征收实施单位收到市房屋登记中心确认冻结函后,按《实施意见》规定核算支付被征收人购房奖励款。原征收实施单位应建立购房奖励档案,于每月2日前向项目所在区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各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于每月3日前汇总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六、被征收人采取欺骗、瞒报方式骗取购房奖励款的,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项目所在地房屋征收部门会同项目业主单位和征收实施单位追回购房奖励款。
七、本《实施细则》施行的有效期至《实施意见》废止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