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区域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8-4 【作者】 【来源】
成房发〔2015〕109号
各区(市)县房管局,成都高新区规建局,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国土房管局,各物业服务机构:
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既有建筑电梯安全工作紧急的通知》。为落实省厅要求,督促受委托管理电梯的物业服务机构加强电梯使用安全管理,预防电梯使用安全事故发生,现就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委托管理电梯的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履约尽责
受业主委托管理维护电梯的物业服务机构,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好电梯使用单位职责;要按照相关法规规定通过签订权责明晰的维保合同委托原厂维保或具备维保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保养,并加强对维保单位履行维保合同的监督,及时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
受托的物业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原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检[2003]1864号)的规定,为电梯购买公众责任险,增强企业的抗风险能力,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宣传,规范使用
受托的物业服务机构,要加强电梯安全使用知识宣传,按照质监部门要求在电梯轿厢内张贴乘客须知等警示提醒标志等电梯相关信息,引导业主、使用人正确使用电梯。对业主、使用人违反电梯使用规定、《小区管理规约》约定的违法违规使用电梯行为,要及时劝阻、制止,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或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处理。
三、健全制度、强化监管
受托的物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并严格执行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编制电梯突发事件或者安全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加强对电梯日常使用情况的巡查,及时、正确处置电梯故障等异常情况,及时向业主公告相关信息,并根据突出故障、事故程度,维保单位意见等情况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属地基层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电梯故障、维修、暂停使用等重大事项;协助业主履行维修电梯的法定义务,配合质监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按规定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每年一次的定期检验要求,并及时公示年检信息。
特别是受托管理我市保障性住房小区的物业服务机构,更应提高安全责任意识,健全电梯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公众责任保险、应急等措施,落实各项规定和要求,正确应对处置电梯故障、事故,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各区(市)县房管部门要将物业服务机构管理维护电梯的情况纳入对物业管理区域日常巡查的内容,认真查阅维保合同、维保记录、维保合同监督记录等资料,深入现场查看电梯实际使用情况,抽查紧急预案落实情况。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抄告并配合同级质监部门处理,对不按照规定整改的物业服务机构要按照规定予以信用记分并通报批评。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既有建筑电梯安全工作紧急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201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