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专用章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1-16 【作者】 【来源】
津国土房地权〔2015〕307号
各区、县国土分局,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滨海新区房管局),有关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津编发〔2014〕47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81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自2015年11月30日起,“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正式启用。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在核发《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办理相关登记需向当事人出具通知书、告知书等文书时使用。
其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使用的登记专用章名称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市登记中心)”;
市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使用的登记专用章名称分别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和平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河东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河西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河北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南开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红桥区)”。
涉农区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使用的登记专用章名称分别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东丽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西青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津南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北辰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武清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宝坻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静海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宁河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蓟县)”。
滨海新区规国局,开发区、保税区、滨海高新区土地房屋管理部门以及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使用的登记专用章名称分别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滨海新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开发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保税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高新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海河教育园区)”。
原各单位使用的“房地产权属登记专用章”同时废止。原《关于启用房地产权属登记专用章的通知》(津国土房地权〔2009〕36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2015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