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1-13 【作者】 【来源】
内政发电〔2015〕3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加快推进我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家经济社会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保护公民财产权、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要求的重要举措,是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健全归属明晰、责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为目标,以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为原则,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各项工作,尽快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信息平台“四统一”,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不动产登记体系。
二、积极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各项工作
(一)限期完成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的整合。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快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将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等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整合到国土资源部门。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编办《转发〈国土资源部 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5〕330号)要求,摸清本地区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业务开展等情况,及时整合归并原来分散在各相关部门的登记职责,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将各相关部门从事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人员调整到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实现职责明确、机构健全、上下衔接。2015年11月20日前,盟市、旗县(市、区)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的整合工作要完成80%;2015年底前完成盟市、旗县(市、区)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建设工作。
(二)切实做好不动产登记资源整合移交工作。各地区要切实做好不动产登记资料整合移交工作,将分散在各相关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数据)等资源整合移交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实现不动产登记“一站式”服务、不动产登记档案统一管理,为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查询提供便利。要及时制定移交方案,明确移交资料的范围、方式、时间等要求,指派专人负责,确保不动产登记资料不遗失、不损坏。要合理安排不动产登记工作场所,充分利用现有的政务服务平台等资源,统筹考虑、合理安排不动产登记窗口和档案存放场所。要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转换整合各有关部门不动产登记信息,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
(三)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相关制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认真梳理各类不动产审批、交易、流转、登记、纠纷调处等政策规定和业务流程,健全不动产登记相关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会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尽快制定房屋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流程,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有序衔接;各相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各项规章制度;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及时制定适应不动产统一登记需要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依法、有序、规范运行。
(四)有序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各地区要着力提升和完善管理服务手段,充分运用云计算技术,依托政府云或“国土资源云”等信息平台,整合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方式,有序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整合,优化工作流程,逐步实现国家、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牧业、林业等部门横向、纵向的信息交换与数据共享,以及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依法公开查询。
三、强化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明确时间要求,健全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地区要主动作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经费,确保按期完成职责机构整合、资料移交、窗口设立、数据整合、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任务。自治区编办要加强对各地区不动产登记机构整合归并工作的监督指导;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切实履行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指导、监督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协同推进全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对没有按时完成任务的地区和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予以问责。
(二)加强工作衔接。各地区要在完成职责和机构整合的基础上,及时制定详细、周密的业务交接计划,有序开展业务交接工作,杜绝因不动产登记业务中断、登记秩序混乱导致群众办事不便等问题的发生,确保工作无缝对接。要做好新老证书衔接,实施统一登记前已经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证书继续有效,今后通过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逐步更换成新证书。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证书;对实施统一登记后申请登记的,统一发放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对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给予5年过渡期。
(三)加强信息共享与宣传引导。加快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现有关部门在不动产审批、交易、流转、登记等方面的信息共享。有关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能够共享的资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到家喻户晓。要及时将当地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具体时间、申请登记的地点和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要求等向社会公布,切实方便群众办事。
201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