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解读
【发布日期】2016-4-28 【作者】 【来源】南京日报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改革的工作部署,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我市出台了《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突出分类指导、因地施策,遵循“密切监测、精准施策、综合协调、确保长效”的总体原则,以支持合理住房需求、优化库存结构、稳定房地产市场为导向,统筹实施房地产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到2020年底,南京房地产市场运行效率效能显著提升,基本建立符合市场规律、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形成“高端有市场、中端有支持、低端有保障”的良性发展格局。
没有开发的商业、办公用地可转型利用
《意见》提出,要按照国家、省去库存的要求,重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鼓励引导改善性住房需求,遏制投机性住房需求,结合实际精准去库存。
对于南京的区域分化问题,要用好用足现有政策,特别是国家、省关于户籍、财税、金融、公积金等方面的去库存支持政策,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合理引导需求流向。
开展商办库存的系统性调查,鼓励和支持各区、园区出台扶持政策,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对于商办库存较多、去化周期较长的区域,符合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允许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商业、办公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国家支持的养老、文化、体育等新兴产业项目的开发建设。
分类控房价,年化涨幅3种标准
《意见》明确,将通过保持合理土地供应规模节奏,有效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势头,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土地供应
【相关举措】
出让土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用地,如果有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要求,将把保障房的套型比例、规模数量、建设标准、交付时间等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条件。
继续执行“限地价、竞保障房资金或面积”的竞价方式,在公布出让起始价的同时公布最高限价,最高限价原则上控制在起始价上浮45%,达到最高限价时仍有竞争的,则停止竞争地价,改为竞争保障房建设的面积或资金,出资最高者或面积最大者为竞得人。
房价涨幅
【涨幅控制】
六城区、江宁区、浦口区的商品住宅项目(不含户型180平方米以上及低密度住宅),以年初批次成交均价为基准,按照价格区间分类指导,而2016年首次销售的项目,申报均价参照周边同类型、同品质楼盘。具体为:
1.申报均价2万元/平方米以下的,年化涨幅不宜高于12%
2.申报均价2万—3万元/平方米的,年化涨幅不宜高于10%
3.申报均价3万元/平方米以上的,年化涨幅不宜高于8%
【相关举措】
领取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应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对捂盘惜售,欲整栋、大面积上调价格的不予调价申报。
凡毛坯改精装项目,不但需要公示取得先期购房业主同意,还要对预售方案(出现重大调整)进行重新备案,对价格申报进行重新指导,毛坯部分价格不变,精装修价格按照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结果合理确定。
对新建商品住房成本进行调查。对供应偏紧区域的典型楼盘,了解房价成本构成,对竞拍取得的土地,溢价45%以上部分不作为准许成本调查内容。
今年改造250万平方米棚户区,新开工400万平方米保障房
【棚户区改造】
今年实施改造面积250万平方米。
【保障房建设】
新开工400万平方米,竣工300万平方米。逐步扩大住房保障的覆盖面,实现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应保尽保。将外地来宁创业、新就业的人才逐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
【推进租购并举】
发展规模化租赁机构,规范租赁市场秩序;研究完善公租房货币化的相关政策和办法,探索对于新就业人群,阶段性给予承租社会化房屋的租金补贴,提高公租房等保障方式的覆盖率和普惠度。鼓励和支持区、园区利用存量资源,加强对人才住房的支持力度。
刚需集中区域,100平方米左右户型占比50%
《意见》提出,将加快住宅与房地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提升城市宜居性和配套建设监管水平,推进全市房地产业整体提升。
推广装配式建筑和成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成品住房发生的实际装修成本,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鼓励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适销对路的各类住宅,对于刚性需求集中的区域,保持100平方米左右户型新建住宅(含商品住宅、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50%的合理占比。
《意见》提出,通过加强市场联动监管、完善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加强舆论引导等,做好市场监测及规范引导工作。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虚假广告、霸王合同、捂盘惜售等违规行为,加大联合执法和查处力度。
打击故意囤地行为,相关监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为客户提供“首付贷”融资、加大购房杠杆、违反住房信贷政策等行为。
加强与社会第三方机构的合作,提高市场监测的实时性、有效性和前瞻性。
《意见》提出,通过实施棚改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民生工程,提高市民对于发展的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