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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7-08-07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116次 [字体: ] 背景色: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6-22 【作者】 【来源】

合政办秘〔2016〕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要求,推进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房地产市场供需平衡,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合理增加居住用地和住房供应。根据商品住房市场销售情况,确保居住用地供应充足,2016年下半年每月居住用地供应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0亩。实行差异化供地政策,在商品住房价格较高、价格波动较大的区域增加居住用地供应,加大四县一市特别是“1331”城市空间发展战略的各副中心组团区域的居住用地供应,稳定土地供给预期和价格预期。进一步增加住房供应,开展全市已出让土地开工、竣工情况清查,严格土地出让合同“双向约束”机制,严肃处理违约行为。

二、调整土地供应方式和供应条件。实行土地供应“并联”拍卖,积极探索网上交易,进一步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理性竞争。提高居住用地(含以居住为主的商住用地,下同)竞买保证金至不低于参考总价的50%。缩短居住用地的土地出让金缴纳时限,出让金总额在20亿元(含20亿元)以下的,须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出让金总额在20亿元以上的,缴纳时间不超过6个月。对在高新区、经开区、新站区、政务区、滨湖新区、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以及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范围内,取得居住用地价格超过当地历史最高成交单价(或楼面地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让金。

三、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居民家庭首次购买(从未购置过住房)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仍为2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均为40%:(一)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四县一市,下同)且无购房贷款记录(含在外地贷款记录,下同);(二)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三)居民家庭无房但有1次购房贷款记录。

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均为60%:(一)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无购房贷款记录;(二)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三)居民家庭有2次及以上购房贷款记录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审慎把握并具体确定贷款利率水平。

停止向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四、进一步扩大公租房覆盖面。2016年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不少于1万套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解决其居住困难。相关部门要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审核程序、加快分配入住。

五、加强人才公寓建设。优化人才发展综合环境,充分发挥住房在吸引和集聚人才方面的作用,规划建设一批人才公寓,向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出租和出售。相关部门要加快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六、完善商品住房价格明码标价备案管理。依据市场供需关系,建立价格缓释机制。按照保护刚性需求、抑制投资性需求、严控投机性需求的原则,综合考虑项目土地成本、房屋类型、开工时间、销售时序、销售规模等因素,实行“宽严适度”的差别化价格指导措施。

七、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和风险防控。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健全和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信用评价系统和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房产、国土、规划、工商、物价、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强联合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加大曝光力度。实行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联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开展房地产金融风险排查,对非理性竞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及时向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提示。金融机构应加强对购房者首付款资金来源的审查工作,切实防范房地产行业金融、信用、供需及市场秩序等各类风险发生。

八、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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