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6-9-19 【作者】 【来源】
津国土房发〔2016〕18号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津政令第54号)、《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13〕29号)等规定,我局整合现有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方面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9月19日
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公租房申请、使用、退出等行为,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13〕2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配租使用、退出管理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对全市公租房事务性工作实施管理,对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进行指导、监督。市房产总公司负责全市公租房的经营管理工作。
各区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公租房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申 请
第四条 已取得“三种补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的家庭申请公租房,申请人须为“三种补贴”的申请人,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发放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区房管局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承诺书》(附件1),提出公租房资格申请: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证明》;
(三)家庭成员中有肢体一、二级残疾或者视力一、二级盲的,应提供相应残疾等级的第二代《残疾人证》;有伤残军人且残疾等级在六级(含)以上的,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户籍所在地区民政局开具的肢体、视力残疾证明。区房管局对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核对,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退回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区房管局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承诺书》,提出申请:
(一)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家庭成员户口簿;
(三)家庭户籍地住房和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拥有私产住房的,提供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承租公有住房的,提供合法、有效的《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从市场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的《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及《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将住房出售或置换的,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或置换协议书;房屋被征收的,提供正式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提供受理申请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相关证明。
(四)已婚家庭提供结婚证;离异家庭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区房管局对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核对,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退回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六条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场申请公租房的,申请人可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申请手续,被委托人须持本人、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明、申请家庭成员共同签字确认的委托书。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单人户申请公租房。
(一)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独立户籍满5年的单人家庭,可单独申请公租房。独立户籍未满5年的,申请家庭人口数量以本次迁移之前户口簿记载为准。
(二)离异或丧偶的单人家庭,可单独申请公租房。离婚人员须离婚1年以上(以判决书或调解书日期为准),方可申请公租房。
(三)非独立户籍的未婚人员,须与父母共同申请公租房。但父母为市内六区、环城四区以外户籍或已双亡的,可单独申请。父母在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内有住房的,须认定为该申请人住房。
(四)申请人(或配偶)与未婚子女在同一地址分别落有户籍的,应当共同申请公租房。
第三章 资格审核
第八条已取得“三种补贴”资格的家庭,家庭人口按照租房补贴人口认定。
第九条区房管局对非租房补贴家庭的户籍、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区房管局告知其到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收入和财产情况;不符合条件的,开具《不符合住房保障申请条件告知单》。
(一)户籍认定。申请家庭户籍以户口簿记载为准,按具有市内六区、环城四区的非农业家庭户籍(含因就业在本市落户的单位城镇户籍集体户口)认定。
户籍落在已发布征收公告的征收片的家庭申请公租房,各区房管局不受理其申请。如确为非被征收人或非安置对象的,须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和征收单位出具《征收(补偿)安置情况证明》(附件2)后,可受理其申请。
(二)人口认定。申请家庭人口按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认定。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户籍父母也可作为家庭人口认定。
家庭人员中有因结婚新增、新出生、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津定居、退出现役、在外地上学毕业、离婚、知青及其子女、刑满释放人员迁入申请人户籍的,或按政策在津新落户的,不受落户时间限制。因其他原因迁入申请人户籍满5年的,可作为家庭人口认定。
父母为市内六区、环城四区以外户籍或已双亡的未成年子女,可由其同户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申请人共同申请。申请人须为该未成年人的合法监护人。
(三)住房认定。申请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的,视为无房;家庭成员名下有住房的,按该处住房面积认定;家庭成员有两套(处)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认定。
1.申请家庭有私产住房的,现住房面积按不动产权属证明记载面积认定;承租公有住房的,现住房面积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记载的计租面积乘以相应系数计算。高层和多层成套住房系数为1.3;平房和非成套住房系数为1.15;
2.申请家庭原住房出售或置换,且家庭成员名下没有其他住房的,现住房面积按已出售或置换住房面积核定计算;家庭成员再购买住房的,按所购住房面积计算;住房出售或置换三年以上的,已出售或置换住房不认定面积;
3.申请家庭原住房拆迁实行货币安置,且家庭成员名下没有其他住房的,现住房面积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记载的面积核定计算;住房拆迁三年以上的,被拆迁住房不认定面积;
4.离婚人员住房以法院判决或者离婚协议及履行结果为依据认定;
5.申请家庭户口簿有迁移记录,且迁移时间不满5年的,须对迁移地址房屋情况进行核查。
(四)收入核查。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天津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核对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08〕47号)及有关规定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民政部门将核查结果转区房管局。
第十条 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的不足3人家庭,原则上承租一居室或一个居住空间户型的住房;3人及以上家庭,可承租一居室单元住房(一个居住空间)户型或二居室单元住房(二个居住空间)户型的住房。单亲家庭成员为父女或母子关系且子女年龄在14周岁以上(含),可选择承租一居室或二个居住空间户型的住房。
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的家庭,配租标准按照《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关于廉租住房保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3〕261号)规定执行。
第四章 担保和发证
第十一条 在签订租赁合同前,申请公租房的家庭可自行选择采取保证人或者履约承诺方式提供担保,并按规定交纳租房保证金。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申请家庭可免于租赁担保:
(一)已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的家庭。
(二)公租房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截至申请公租房之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提供租赁担保:一是申请人和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且月缴存额合计500元以上的;二是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3万元以上的。
申请家庭须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查询单》。免于租赁担保的家庭,由区房管局审定,留存其《住房公积金个人查询单》原件,开具《免于公租房租金担保证明》(附件3)。
第十三条 采用保证人担保的申请家庭在承租公租房期间,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租赁合同规定的租金缴纳义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代为支付租金。
保证人应当为法律规定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公民,但已提出公租房申请、已取得公租房承租资格、已承租公租房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公租房的家庭成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得作为保证人的,不得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采用履约承诺方式的申请家庭在申请公租房时,应当承诺履行公租房租赁合同约定,填写《履行公租房租赁合同承诺书》(附件4),同意在取得《天津市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通知单》后和承租公租房期间,不将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的私产住房或公有住房出售、置换、赠与或过户、分户、并户给申请家庭成员以外人员。当申请家庭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租赁合同义务时,经营单位可依承诺通过法律途径处置该房产。
第十五条申请家庭应在3个月内办理完毕租赁担保手续,逾期未提供的,视为放弃公租房申请资格。区房管局可在住房保障管理系统中备注后,注销其申请资格。
第十六条已取得公租房承租资格的家庭,可申请变更履约担保方式。
原选择保证人担保方式的,可变更为履约承诺方式,也可变更为其他保证人;原选择履约承诺方式的,可变更为保证人担保方式;原为住房公积金免担保方式的,可变更为履约承诺或保证人担保方式。
第十七条 申请变更履约担保方式的家庭,应到领取《天津市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通知单》的区房管局提交《履约担保方式变更申请书》(附件5),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已取得承租资格未签订《天津市公租房租赁合同》家庭,提供《天津市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通知单》;已签订租赁合同家庭提供《天津市公租房租赁合同》;
(三)原履约担保材料;
(四)申请变更担保人的,区房管局留存复印件后退还其原公证书;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区房管局对申请家庭公租房承租资格、原履约担保方式及配租情况进行确认。对因办理登记确认或选房手续无法提供《天津市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通知单》家庭,区房管局开具《履约担保方式变更通知书》(附件6)。项目经营单位查验申请家庭提供的《履约担保方式变更通知书》,对确为已登记未选房或已选房未签订《天津市公租房租赁合同》家庭的,开具《公租房配租情况告知单》(附件7),并退还《天津市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通知单》原件及原履约担保材料。
经确认材料齐全、可予变更履约担保方式的家庭,区房管局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办理履约担保相关手续:
(一)已取得承租资格未签订《天津市公租房租赁合同》家庭,区房管局向其开具新的《天津市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通知单》。
对已登记未选房或已选房未签订《天津市公租房租赁合同》家庭,在其《天津市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通知单》上标注“该家庭已入围==项目,现已办理履约担保方式变更,请持本通知单到原项目办理后续手续”。
(二)已签订《天津市公租房租赁合同》家庭,区房管局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经营单位办理后续手续。
在接到区房管局提交信息后,经营单位通知该家庭重新签订《天津市公租房租赁合同》,办理完毕后,原《天津市公租房租赁合同》终止履行,变更后的履约担保方式及新《天津市公租房租赁合同》生效。
经营单位收回申请家庭及保证人持有的原《天津市公租房租赁合同》,并在本单位留存、申请家庭及保证人持有的原《天津市公租房租赁合同》上加盖“作废”章后,与其重新签订《天津市公租房租赁合同》。合同结束日期与原租赁合同结束日期一致。变更后履约担保方式为保证人担保的,担保人应当一并签定《天津市公租房租赁合同》。
第十九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及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当日反馈区房管局。区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房管局开具《不符合住房保障申请条件告知单》。
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在5个工作日内自行举证,逾期不举证的,视为认同;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并自行举证的,经区房管局核实符合申请条件的,可恢复其申请资格。
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区房管局发放《天津市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通知单》(附件8)。
第二十条公租房申请家庭提出申请后,区房管局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公租房申请时限要求。申请家庭因提供材料不齐、未交回收入核查单或未提供租赁担保等原因,距申请时间已超过6个月的,视为自动放弃,住房保障系统自动作注销处理。申请家庭在重新提交相关材料后,仍可申请公租房。
第五章 登记摇号选房
第二十一条公租房项目具备租赁条件后,由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发布项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租赁对象、受理登记时间、地点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天津市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通知单》(原件),到项目公告指定地点登记。经营单位查验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天津市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通知单》原件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因疾病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场登记的,申请人可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登记手续,被委托人应当持本人、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申请家庭成员共同签字确认的《委托书》(附件9)。
每个家庭每批次登记期限内仅限登记一个公租房项目,登记截止时限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登记时限截止后,申请人不得再撤回登记申请。
第二十三条经营单位根据《天津市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通知单》中注明的申请人承租公租房户型标准,与申请人确认承租户型,并开具《公租房登记确认单》(附件10)。
(一)申请家庭按照准予领取租房补贴残疾家庭类、准予领取租房补贴其他家庭类和其他符合条件家庭类分别进行登记。
租房补贴残疾类家庭,指准予领取租房补贴且家庭成员中有肢体一、二级残疾或视力一、二级盲的家庭,以及残疾等级在六级(含)以上的伤残军人家庭;租房补贴其他家庭,指前项规定之外的准予领取租房补贴的家庭;非租房补贴家庭,指其他准予承租公租房的家庭。
(二)登记同类别家庭按照一居室单元住房(一个居住空间)户型、二居室单元住房(二个居住空间)户型分别登记;符合承租一居室单元住房(一个居住空间)户型房屋条件的申请家庭不得承租其它户型房屋;符合承租二居室单元住房(二个居住空间)户型房屋条件的申请家庭可以承租一居室单元住房或二居室单元住房(一个居住空间或二个居住空间)户型房屋。
第二十四条登记时,在经营单位组织下,可采取抽签等方式确定申请人参加摇号活动人选,具体人选数量由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五条采用计算机程序摇号方式,按登记组别分别摇出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的先后确定申请人选房顺序。当房源不能满足次序在前类别家庭需求时,后续类别家庭不再组织摇号。同类别申请人的入围人选及选房顺序号,通过摇号等方式一次性确定,选择一居室单元住房(一个居住空间)户型、二居室单元住房(二个居住空间)户型的家庭分别摇号。
摇号全过程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摇号结果应经摇号操作人员现场签字确认并经公证人员现场确认、出具公证文书。
项目经营单位通过项目现场张贴、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务网公布方式,对公租房项目摇号结果进行同步公示。
第二十六条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选房。经营单位可根据房源、登记家庭数量情况,实行分批选房。选房依登记类别次序进行。
经营单位向已确定选房顺序号的家庭开具《天津市公租房选房通知单》(附件11)。经营单位于摇号结束的次日起,向未入围、未取得选房顺序号的申请家庭退还《天津市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通知单》原件。
已确定选房顺序号的家庭持《天津市公租房选房通知单》,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依据选房顺序号依次选房。摇号入围后放弃选房资格、未参加选房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选定住房的家庭,视同放弃公租房承租资格,且自《天津市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通知单》注销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六章 入住前核查
第二十七条已取得公租房承租资格并经摇号入围的申请家庭,在签订《天津市公租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前,应当进行承租资格复核。
第二十八条经营单位将本项目摇号入围申请家庭信息提交区房管局,区房管局对申请家庭现人口、住房情况与该家庭取得公租房承租资格时的情况进行对比。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认定为承租资格复核合格:
(一)人口、住房情况均未变化的;
(二)人口、住房情况发生以下变化,经审核仍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且配租标准不变的。包括:原申请人死亡、共同申请人变更、住房情况发生变化和按现行申请人认定范围原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调整为申请人四类情形。
第二十九条经区房管局复核合格的申请家庭,经营单位可进行后续配租;复核不合格的,区房管局向其开具《公租房承租资格复核不合格通知单》(附件12)。申请人可在规定期限内自行举证,经复核仍不合格的,区房管局向申请家庭开具《公租房承租资格复核结 果告知单》(附件13)。
第三十条经复核不合格的申请家庭,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对人口或住房情况发生变化的,需重新办理公租房承租资格审核。区房管局向申请家庭开具《重新审核公租房承租资格通知单》(附件14)。经营单位验证配租情况后,为其开具《公租房配租情况告知单》,同时将公租房《天津市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通知单》退还申请家庭。
(二)申请家庭到区房管局重新申请公租房承租资格。区房管局审核合格的,为其发放新的《天津市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通知单》,并注明“该家庭已入围===项目,原申请人为===”。
(三)申请家庭在规定期限内,将新的《天津市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通知单》送交经营单位,经营单位重新提交资格复核申请。逾期未送交的,视为自动放弃该项目配租资格。
第三十一条提交资格复核时出现以下几种情形的,需履行如下程序后方可提交资格复核。
(一)公租房承租资格注销或过期的,经营单位为其开具《公租房配租情况告知单》,同时将《天津市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通知单》退还申请家庭。申请家庭到区房管局重新申请公租房承租资格。区房管局审核合格的,为其发放新的《天津市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通知单》,并注明“该家庭已入围 项目,原申请人为 。”
申请家庭在规定期限内,将新的《天津市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通知单》送交经营单位,经营单位重新提交资格复核申请。逾期未送交的,视为自动放弃该项目配租资格。
(二)正在进行租房补贴资格年审的,待租房补贴资格年审合格后,经营单位重新提交资格复核申请。
租房补贴资格年审不合格的,公租房承租资格一并注销,按“公租房承租资格注销或过期的”情形处理。
(三)正在进行租房补贴信息变更的,待其变更完毕后,经营单位重新提交资格复核申请。
补贴信息变更是指对录入错误的申请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号变更,不包含补贴人口调整等其他补贴资格变更情形。
第三十二条申请家庭在办理补贴资格变更或年审变更手续后,需重新进行资格复核。
第七章 租金与签约
第三十三条每套公租房租金由公租房经营单位按照核定的项目租金标准,结合楼层、朝向调剂系数确定。
(一)公租房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租金,应收租金计算到人民币元,元以下尾数四舍五入。
(二)公租房租金计算基础分数为100分,顶层楼层的调减10分,整套住房无朝南窗户的调减10分,顶层且无朝南窗户的调减20分。
(三)房屋租金=租金标准×建筑面积×(100分-调减分数)。
(四)租赁不满整月的,应交租金=房屋租金/30天×实际租赁天数。
第三十四条申请家庭确定所选住房后,经营单位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公租房缴存租房保证金通知书》(附件15)、《开立代扣租金银行卡通知单》(附件16)和《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月租金交纳通知单》(附件17)。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持通知书按规定标准到指定银行缴存租房保证金和首月租金。银行核对申请人所持《开立代扣租金银行卡通知单》和《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月租金交纳通知单》,与其签订租金代扣协议,发放租金代扣卡,收取首月租金。
逾期未缴存租房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公租房承租资格,自《天津市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通知单》注销之日起1年内不接受重新申请。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按约定日期持租房保证金和房屋租金缴款凭证与经营单位签订《天津市公租房租赁合同》和《承租人公约》(附件18)并办理入住手续。公租房承租人姓名须与《天津市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通知单》中申请人姓名一致。有担保人的,承租人、共同承租人和担保人应共同与经营单位签订《天津市公租房租赁合同》。
第三十六条享受“三种补贴”的申请人可与补贴发放单位签订《委托代扣租房补贴交纳公租房租金协议书》,约定所享受的租房补贴用于交纳承租公租房的房屋租金。
第三十七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家庭可凭《天津市公租房租赁合同》和《办理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手续通知单》(附件19)等相关材料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交纳公租房租金协议书》(附件20),约定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交纳承租公租房的房屋租金。
第三十八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家庭选房后,需持项目经营单位发放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告知书》(附件21),到区房管局换领《办理公租房入住通知单》。项目经营管理凭申请家庭所持《办理公租房入住通知单》(附件22)为其办理公租房入住手续。有担保人的,承租人、共同承租人和担保人应共同与经营单位签订《天津市公租房租赁合同》。
第八章 房屋互换
第三十九条 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公租房承租家庭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可提出互换住房申请。
第四十条 公租房承租家庭之间互换住房遵循“平等自愿、无偿互换;统一平台、统一管理”原则。
第四十一条 申请公租房互换的承租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没有违反住房保障管理规定和《天津市公租房租赁合同》的行为;
(二)首次签订《天津市公租房租赁合同》满一年后可提出互换申请,租赁期间内只允许互换一次;
(三)申请人(承租人)、共同申请人(共同承租人)和保证人书面达成一致意见;
(四)承租同一套型住房的家庭之间可进行互换;
(五)承租家庭不欠缴房屋租金、物业费、供热费等相关费用;
(六)原承租房屋室内设施设备无缺失、无损坏;
(七)原承租房屋无拆改或已恢复原状;
(八)原承租房屋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承租家庭互换住房时,应当向本项目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互换条件的家庭,准予互换。经营单位禁止将未配租住房或者腾退后的住房与有换房意向的家庭互换。
第四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务网设立“天津市公租房互换平台”,承租家庭可登陆后发布、查询房屋互换信息。
第四十三条 有换房意向的承租家庭双方达成住房互换意向后,填写《公租房互换意向书》,承租家庭双方申请人(承租人)、共同申请人(共同承租人)签字确认,并携带以下材料向各自承租房屋经营单位提出换房申请。
(一)申请人(承租人)、共同申请人(共同承租人)身份证明;
(二)《公租房互换意向书》(附件23);
(三)《天津市公租房租赁合同》。
第四十四条 对提出互换房屋申请的承租家庭,经营单位应对其公租房承租资格进行确认。对因租房补贴资格注销等原因导致公租房承租资格无效的,应告知其重新办理相应资格审核手续。
对公租房承租资格仍有效的家庭,经营单位应对其可互换房屋户型,租赁期间全额缴纳租金,已缴纳承租房屋相关费用,承租房屋无拆改或已恢复原状,承租房屋室内设施设备无缺失、无损坏,承租家庭未对房屋原装修进行拆改或已恢复原状等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互换房屋条件的,经营单位在其《天津市公租房承租家庭互换房屋申请审核表》(附件24)上填写意见,上报区公租房管理公司和市房产总公司。
经区公租房管理公司审批和市房产总公司备案,符合互换房屋条件的,互换房屋承租家庭应当与保证人共同到新项目经营单位办理配租入住手续;不符合互换房屋条件的,经营单位书面告知承租家庭。
项目经营单位为互换房屋双方办理互换手续,互换房屋双方均应配合办理,逾期办理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由逾期办理一方承担。
第四十五条 互换房屋双方腾退原承租房屋后,方可办理互换房屋入住手续。承租家庭互换住房后,应当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新的租赁合同期限为该家庭原租赁合同(指互换前承租的住房)的剩余租赁期限,新租金按照换房后的租金标准计算。新租赁合同到期前三个月,新调换家庭应当进行续租申请。
第四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发布公租房互换信息或者代理租赁活动,违规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罚。
第九章 资格变更
第四十七条 承租公租房期间,承租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但仍符合公租房认定条件的家庭,按照如下规定调整承租房屋:
(一)配租标准不变的家庭,可继续承租原房屋;
(二)配租标准下调的,应当退出原承租住房,根据届时房源,重新参加登记摇号;
(三)配租标准上调且书面承诺仍承租原房屋的,可继续承租原房屋;
(四)配租标准上调且要求调整承租房屋的,应当退出原承租住房,根据届时房源,重新参加登记摇号。
第四十八条 承租公租房的申请家庭已办理过租赁担保手续,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家庭人口发生变化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租赁担保手续。
第四十九条 承租公租房期间,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租房认定条件的家庭应当退出承租房屋,也可在经营单位按有关规定为其安排的搬迁期满后腾退住房。
第五十条 承租公租房期间,承租家庭租房补贴类型变化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一)承租家庭租房补贴类型变化、补贴标准递升的,在新的租房补贴资格生效前,仍按照原租房补贴标准发放补贴。
1.非补贴类公租房承租家庭,申请“三种补贴”。
2.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类公租房承租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
3.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类公租房承租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
(二)承租家庭租房补贴类型变化、补贴标准递降的,注销原租房补贴资格,停发补贴。
1.不再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
2.不再符合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条件的家庭,申请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
(三)承租家庭租房补贴类型不变的,执行租房补贴变更程序。在新的租房补贴资格生效前,仍按照原租房补贴标准发放补贴。
第五十一条 享受租房补贴家庭资格变更应当依序履行资格受理、租房保证金调整和租赁合同挂接程序。
第五十二条 承租家庭应当重新申请租房补贴资格及公租房承租资格。
(一)办理租房补贴资格
1.受理。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受理属于上述转换情形家庭的新租房补贴申请时,需查验其租房补贴申请相关材料,以及《天津市公租房租赁合同》。
2.发证。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和房管部门,按照“三种补贴”相关程序审核后,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天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证明》、《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三种补贴”的资格证明仅用于公租房承租家庭办理租房补贴类型转换使用,不得办理市场租房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区房管局在申请人“三种补贴”的资格证明上注明“须持此资格证明提出公租房资格申请。”
(二)办理公租房资格
1.受理。户籍所在地区房管局需在上述家庭取得“三种补贴”资格证明后,重新受理其公租房资格。
2.发证。户籍所在地区房管局按照公租房相关程序审核后,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天津市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通知单》,并在其上注明“==类公租房承租家庭新申请补贴转入。”
第五十三条 在承租公租房期间,公租房承租资格转换后,继续承租原住房家庭的租房保证金应进行调整。
(一)租房保证金调整原则如下:
1.补贴类型递升的,应当进行租房保证金调减;
2.补贴标准递降的或租房保证金通过司法途径已扣补缴欠租,且剩余金额低于应交标准的,应当按照应交标准补缴租房保证金。
(二)承租家庭向经营单位提出租房保证金调整申请,并提交原《天津市公租房租赁合同》和新取得的《天津市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通知单》,经营单位为其办理调整手续。
1.未变更承租人的家庭,调减的租房保证金及利息直接划入租金代扣卡,用于缴纳后续承租期间房屋租金。
2.变更承租人的家庭,办理租金代扣卡变更手续后,调减的保证金及利息划入原承租人租金代扣卡。
经营单位向《天津市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通知单》上载明的新申请人开具《公租房代扣卡申请人变更通知单》(附件25)。新申请人持本人、原承租人身份证明及《公租房代扣卡申请人变更通知单》,到租金代收银行开立新申请人租金代扣卡、注销原租金代扣卡。原租金代扣卡注销后,卡内金额可取出。
第五十四条 经营单位为已调减及不需调减租房保证金的承租家庭,办理新取得的公租房资格与租赁合同挂接手续。租赁合同结束日期与原租赁合同结束日期一致。自租赁合同成功挂接当月,新取得的租房补贴资格生效。
第五十五条 公租房承租家庭在承租期间,承租人死亡的,共同承租人可以申请变更为该房屋新承租人。符合条件的共同承租人有两人(含)以上的,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变更。
(一)共同承租人按原《天津市公租房租赁合同》的“共同承租人”确定。
(二)变更新承租人的申请人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与监护人(家庭)共同配租,并由监护人提出变更新承租人申请。
(三)无共同承租人的,产权人或经营单位可以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收回该住房。
第五十六条 因家庭成员结婚、新出生人员等原因增加人口的,按照申请家庭人口认定规则,增加共同承租人。
第五十七条 申请承租资格变更的家庭,需向经营单位提交以下材料,经营单位对其资格变更申请进行确认。
(一)身份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变更证明。《公租房申请资格变更承诺书》。
原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监护人申请变更为新承租人的,提供共同承租人法定监护人证明。
增加共同承租人的,提供结婚证或出生证明等。
(三)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五十八条 非补贴家庭资格变更应当依序履行资格受理、租房保证金调整和租赁合同挂接程序。
第五十九条 核发承租家庭原公租房配租资格的区房管局受理承租家庭的资格变更申请,查验《天津市公租房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变更承诺书》(附件26)以及其他申请变更材料。街道办事处、民政和房管部门按照公租房相关程序审核后,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新的《天津市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通知单》,并标注“非补贴类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资格变更”字样。
(一)原承租人死亡的,申请家庭人口按原《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共同承租人认定;监护人申请变更为新承租人的,监护人(家庭)一并认定。
(二)增加共同承租人的,申请家庭人口按照第十条(二)规则认定。
(三)承租家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租赁担保手续。
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承租家庭,区房管局向其发放《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告知单》,承租家庭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房管局申请复核。对逾期未申请复核或经复核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原租赁合同期满时退出承租房屋。
第六十条 原承租人死亡、变更新承租人的家庭,按照承租家庭共同承诺,租房保证金及利息直接划转至新承租人账户。
(一)租房保证金因已通过司法途径划扣、补缴欠租等原因,剩余金额低于应交标准的,应当按照应交标准补缴保证金。
(二)原承租人死亡的家庭,变更后的新承租人持本人身份证、《天津市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通知单》原件,到公租房经营单位办理变更租金代扣卡手续。经营单位向其开具《公租房代扣卡申请人变更通知单》。
新承租人持本人和原承租人身份证明、《公租房代扣卡申请人变更通知单》到租金代收银行开立新申请人租金代扣卡、注销原租金代扣卡,按照承租家庭共同承诺,原租金代扣卡内金额全额划转至新租金代扣卡。
第六十一条 公租房经营单位为新承租人办理新取得的公租房资格与租赁合同挂接手续,租赁合同结束日期应与原租赁合同结束日期一致。
经营单位与新承租人及家庭全体成员重新签订新的《天津市公租房租赁合同》;通过担保人进行履约担保的,担保人应共同签订新的《天津市公租房租赁合同》。
第十章 续租
第六十二条 公租房承租家庭在承租期间,认真履行《天津市公租房租赁合同》约定且申请人及配偶没有新增住房,租赁期满经审核符合公租房续租条件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可以续签租赁合同,继续承租现公租房。
第六十三条 承租家庭办理续租需要依序履行续租确认、资格审核及续签合同程序。
第六十四条 对租赁期内认真履行《天津市公租房租赁合同》约定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承租家庭,经营单位入户告知其可办理续租手续,并向其发放《公租房合同期满通知书》(附件27)。承租家庭在《公租房合同期满通知书》上填写意见,选择继续租赁或租赁期满退出承租房屋。
对租赁期内违反《天津市公租房租赁合同》约定或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承租家庭,公租房经营单位入户告知其限期整改,并向其发放《公租房限期整改通知书》(附件28)。
对租赁期内承租人死亡的承租家庭,经营单位入户告知其共同承租家庭成员办理房屋退出手续。
第六十五条 经营单位将租赁期内认真履行《天津市公租房租赁合同》约定的家庭的申请信息提交相应区房管局进行审核。区房管局对该家庭承租人和配偶的现住房情况与其申请公租房时的情况进行审核,同时对已提供的担保人情况进行核实,并填写审核意见。
(一)对经审核符合续租条件的家庭,经营单位为其办理后续续租手续;对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承租家庭,区房管局向其发放《不符合公租房续租条件通知单》(附件29)并告知理由;对需重新办理履约担保手续的,区房管局告知申请人重新办理履约担保手续。
(二)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家庭,应当在接到《不符合公租房续租条件通知单》5个工作日内到区房管局申请复核。区房管局对其资格进行复核并向其出具《公租房续租条件复核结果告知单》(附件30)。
第六十六条 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续租条件的,经营单位与承租家庭重新签订《天津市公租房租赁合同》或在现租赁合同中补充填写续租有关内容。续租起始日期为现租赁合同期满次月1日,期限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对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续租条件,且初次承租公租房时已办理履约担保手续的家庭,现履约担保手续仍然有效,直至承租家庭退出公租房为止。
初次承租公租房时未办理履约担保手续的家庭,续租时不需办理履约担保手续。申请公租房时以提供保证人方式进行履约担保的家庭,区房管局应当同时审核保证人情况,保证人死亡或丧失保证能力的,申请续租的承租家庭需重新办理履约担保手续。
担保人应当与被担保家庭共同签订《天津市公租房租赁合同》,或在现租赁合同中补充填写续租或搬迁期有关内容。
第六十七条 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承租家庭应当在租赁合同期满自行退出承租房屋,经营单位向承租人开具《关于限期腾退公租房通知书》(附件31)。
违反《天津市公租房租赁合同》约定,经告知未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的,以及合同到期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经营单位向其开具《关于限期腾退公租房通知书》,租赁合同到期后自动终止。此类家庭应当在租赁合同期满退出承租房屋,逾期拒不腾退承租房屋的,经营单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腾房,腾退期间房屋使用费按照届时租金标准的1.3倍收取。
第六十八条 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经营单位可安排搬迁期,并向其开具《关于进入公租房搬迁期的通知》(附件32),同时在现租赁合同中补充填写有关搬迁期的内容,承租家庭在搬迁期内可继续承租现房屋,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届时租金标准确定。搬迁期起始日期为现租赁合同期满次月1日,期限1年。搬迁期满,承租家庭应自行退出所承租公租房。
享受“三种补贴”的承租家庭,认真履行《天津市公租房租赁合同》约定的,在搬迁期内仍可领取租房补贴。
第十一章 不良信用和退出
第六十九条 经营单位应当将发生如下情形的承租家庭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一)欠缴租金累计满6个月,经催告仍不缴纳的;
(二)将承租房屋转借、转租他人或者擅自与他人调换承租公租房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居住用途、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和配套设施,拒绝恢复原状的;
(四)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租赁房屋的;
(六)依法应退出公租房而拒不退出的;
(七)其他需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的行为。
对于已建立不良记录家庭,违约行为已整改或已退出承租房屋的,可撤销其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十条 凡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的家庭,在《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停发租房补贴,经营单位不予办理续租手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房管局不再受理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住房保障申请。
第七十一条 公租房承租家庭出现如下情形的,需退出所承租公租房。
(一)租赁合同期满后,选择不再续租的或者经审核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或者伪造相关证明骗取房屋承租权的;
(三)自租赁合同起租日起无正当理由3个月内未搬入所承租住房或未实际居住的;
(四)将房屋转借、转租他人或者擅自与他人调换承租公租房的;
(五)擅自改变房屋居住用途、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和配套设施,拒绝恢复原状的;
(六)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租赁房屋的;
(八)欠缴租金累计满6个月,经催告仍未缴纳的;
(九)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且购买房屋已交付使用满2个月的;
(十)购买其他住房、接受赠予或继承房产,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
(十一)租赁期内,经核查不再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的。
第七十二条 退出原承租房屋应当依序办理如下手续:
(一)腾退房屋。经营单位查验承租房屋,清算房屋使用相关费用,收回承租家庭《天津市公租房租赁合同》及房屋钥匙。
(二)核算租金。经营单位与承租人办理腾退手续当日,通过住房保障管理系统查询租金交纳情况。承租人欠缴租金的,应补齐房屋租金等相关费用。
(三)清退保证金。代收保证金银行计算保证金结息信息,并将租房保证金本息从租房保证金账户划拨至承租人租金代扣卡。
(四)清算租金。经营单位通过住房保障管理系统清算租金,需退还承租人租金的,退还租金数额按已交纳末月租金与实际发生末月租金的差额计算。
(五)清户。代收租金银行与已清退保证金及房屋租金的家庭终止租金代扣协议,注销租金代扣卡。
第七十三条 因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而承租公租房的,一经发现不符合补贴条件,依据租房补贴的相关规定对其违规行为处理后,租赁期内该家庭可以继续承租原住房。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津国土房保〔2011〕104号)、《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登记选房程序》(津国土房保〔2011〕105号)、《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细则》(津国土房保办〔2011〕109号)、《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资金运转程序》(津国土房保办〔2011〕135号)、《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登记选房程序补充规定》(津国土房保〔2011〕278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家庭退出住房程序》(津国土房保办〔2011〕351号)、《追缴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拖欠租金程序》(津国土房保办〔2011〕352号)、《关于明确享受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家庭申请公租房操作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保办〔2011〕144号)、《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2〕46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补充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2〕57号)、《关于严格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公示制度的通知》(津国土房保办〔2012〕112号)、《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程序的补充通知》(津国土房保办〔2012〕113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配租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2〕414号)、《关于修改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补充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2〕415号)、《关于2013年第二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配租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保办〔2013〕160号)、《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续租工作的通知》(津国土房保办〔2013〕317号)、《关于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签约入住前申请家庭承租资格复核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保办〔2014〕84号)、《关于取消租房补贴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有关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期限限制的通知》(津国土房办发〔2014〕99号)、《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租房补贴类型转换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办发〔2014〕1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