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我市部分区域实行住房限购限贷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0-2 【作者】 【来源】
武政办[2016]13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城失策的总体要求,优化住房供应结构,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部分区域实行住房限购限贷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限购限贷范围为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以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汉南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等区域。
二、在本市无住房的居民家庭,在上述区域购买首套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5%。
三、在本市拥有一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在上述区域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在本市拥有一套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上述区域购买住房的,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四、在本市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在上述区域购买住房的,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在本市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上述区域向其出售住房。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信贷政策,在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的指导下,待湖北省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决议后实施。住房限购措施自10月3日起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