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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房管局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天津银监局关于重新明确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7-08-04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331次 [字体: ] 背景色: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天津银监局关于重新明确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9-27 【作者】 【来源】

津国土房发〔2016〕20号

各商业银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了适应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需要,市政府办公厅批转了市国土房管局新修订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津政办发〔2016〕54号)(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于2016年8月1日开始施行。按照新《办法》有关规定,现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问题重新进行明确如下:

一、自2016年8月1日起,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新《办法》相关规定,配合天津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以下简称市资金监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房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新区房管中心)对新建商品房项目实施预售资金监管。

二、开展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与市资金监管中心、新区房管中心实现联网及数据信息共享,经系统测试合格后,与市资金监管中心、新区房管中心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方可开展此项业务。

监管账户开户行应当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前,与市资金监管中心或新区房管中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明确三方权利义务关系。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幢或者多幢建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各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市资金监管中心或新区房管中心出具的建立监管账户通知书开立监管账户。

监管账户的性质为专用账户,账户户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标准地名证书证载的标准地名及楼号组成,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须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名称一致。监管账户预留银行签章上的名称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标准地名证书证载的标准地名组成。

四、各商业银行在发放新建商品房购房贷款时,应当将购房贷款发放到该套房屋对应的监管账户中,贷款银行应当在进账单中明确合同编号并出具贷款明细。各监管账户开户行,应当根据进账单中载明的合同编号将购房贷款存入监管账户,组合贷款作为一笔进账。

五、各商业银行开户行根据市资金监管中心、新区房管中心的同意拨付证明和传输的电子信息核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划款凭证,将核准使用资金拨付给收款单位。

监管账户中的拨付资金操作应当通过银行柜台进行,并统一使用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划款凭证(见附件),该划款凭证由商业银行自行印制。

六、各商业银行收到市资金监管中心、新区房管中心同意撤销资金监管通知后,应当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按规定办理该监管账户的销户手续。

七、监管账户实际余额与监管网络系统显示余额不符时,商业银行应当积极配合市资金监管中心、新区房管中心查找原因,纠正误差情况。

八、已开展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与市资金监管中心或新区房管中心重新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继续配合开展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已建立监管账户的开户行在原签订的《监管协议》基础上,与市资金监管中心或新区房管中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就新《办法》的有关事项需进行补充约定的,应签订补充协议,对原有监管账户继续实施监管。

九、已开展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做好预售资金监管新老《办法》转换过程中的相关衔接工作,确保资金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十、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1年12月1日市国土房管局与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联合下发的《关于重新明确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资监〔2011〕44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划款凭证(格式文本)

市国土房管局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天津银监局

201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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