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夫妻共有不动产实名登记和不动产登记不再收取婚姻状况证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0-19 【作者】 【来源】
厦国土房〔2016〕424号
市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分局、国土所,各相关处室单位:
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厦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取消无谓的证明和清理申报材料工作的通知》(厦审改办〔2016〕16号)的要求,为大力推进办事流程简化优化和服务方式创新,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精减不动产权利人处分不动产登记时收取的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推行夫妻共有不动产实名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1月1日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共有不动产的,应当由夫妻共同申请登记。
已经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不动产,夫妻双方可以共同申请增加另一方为登记权利人。
不动登记机构应做好相应的服务保障工作。为保证共有不动产登记由共有人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一手房签订购买合同、二手房网签、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增加相应提示,方便不动产权利人做出选择。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凡证书编号登记年度为“2017”(含)以后的《不动产权证书》,权利人处分不动产时,登记机构只负责核验申请人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一致,不再核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不再收取婚姻状况证明材料;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增减名、变更登记权利人的除外。
凡证书编号登记年度为“2016”(含)以前的《不动产权证书》,以及其他依法取得的不动产权证,权利人处分不动产时,不动产登记机构仍收取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2016年10月19日
精简收件材料 优化办事流程
(取消婚姻状况证明政策解读)
为了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简政放权、方便群众的系列要求,市国土房产局将大力推进办事流程简化优化和服务方式创新。自2017年1月1日起,权利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含本日)以后印发的《不动产权证书》的,处分不动产时,登记机构将不再收取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和核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同时,为了做好过渡衔接工作,自2016年11月1日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共有不动产的,应当由夫妻共同申请登记。
1、这次不再收取婚姻证明材料的依据是什么?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清单(试行)>的通知》,对于申请不动产登记没有规定当事人提交婚姻状况证明(夫妻间增减名除外),登记机构再要求当事人提交婚姻状况证明于法无据。为了落实上级坚决取消无谓证明和繁琐手续,方便办事群众的系列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执行此规定。
2、我市从什么时候开始不再收取婚姻证明和核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
自2017年1月1日起,权利人取得2017年1月1日以后(含本日)印发的《不动产权证书》的,申请不动产转让和抵押登记时,登记机构只负责核验申请人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一致,不再核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申请人也无须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此举既精简了收件要素,也减轻了申请人的负担,尤其是未婚人员不用再为开具婚姻状况证明而奔波。
3、对于这个规定的实施,如何处理新旧办法的衔接?
考虑到此前我市在办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取得的共有不动产登记时,大多是登记在一方名下,存在隐性共有人的情况,为了保护隐性共有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新的规定后,采取“老证老办法、新证新办法”的原则处理。也就是说2017年1月1日之前依法取得的各类不动产权证,权利人在申请不动产转让、抵押登记时,还是按照现行的做法,需要收取和核验婚姻状况证明的。
同时,为了显化隐性共有人,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参照其他城市的做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取得共有不动产办理登记时,应当由夫妻共同申请。
4、已办理权属证书的,如何增加配偶的名字?
如果该房产为一方婚前取得或者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并已经领取了权属证书的,夫妻双方需要携带身份证明、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测绘资料、结婚证明材料及夫妻共有房产约定书,共同到房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申请并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将配偶的名字增加在权属证书上。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如果该房地产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须由抵押权人出具并提交抵押人同意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的函。
在这里也要提醒广大市民群众,夫妻之间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需要增加另一方姓名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长期受理该项业务,市民可随时根据需要去申请,不必赶在2017年元旦前办理此项业务。
5、在执行新规定之前购买了商品房,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尚未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如何共同申请登记,将配偶的名字加上去?
如果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商品房,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有3种方式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第一种方式,在开发商代为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时,夫妻双方共同到房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进行申请并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和夫妻共有房产约定书。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在办理权属证书时将配偶的名字记载在权属证书上。
第二种方式是可以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变更,将配偶的姓名增加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这样在申请办证时,夫妻双方的姓名就都会记载在权属证书上。
还有一种方式,就是先办理签订合同一方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再依据相关规定,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将配偶的名字记载在权属证书上。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商品房,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尚未办理权证的以上三种方式都可以实现增加配偶姓名。但如果是婚前一方购买的商品房,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则只能采用第三种方式,即先办理签订合同一方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再依据相关规定,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将配偶的名字记载在权属证书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