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关于对竞买商品住宅用地资金来源核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17 【作者】 【来源】
穗建房产〔2016〕2144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广州市金融工作局
关于对竞买商品住宅用地资金来源核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穗府办函〔2016〕146号),为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在我市范围内竞买商品住宅用地从事房地产开发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具体核查办法通知如下:
一、竞买申请人在参加竞买前,应清楚地知悉商品住宅用地竞买资金(即地价款,含竞买保证金)不得使用银行贷款、债券融资、信托资金、资管计划配资、保险资金,否则将导致竞买失败及竞买保证金损失。
二、商品住宅用地竞买资金来源核查的资料:
申请商品住宅用地竞买的企业、企业联合体或个人在竞得(中标)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提交相关竞买资金来源核查资料。
(一)企业及企业联合体应提交的资料为:
1.距竞得(中标)日30日以内的人民银行征信报告;
2.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及详细的控制结构披露报告;
3.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
4.本次竞买资金的来源说明及相应的证明材料;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距竞得(中标)日一年以内的财务报告;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专项审计报告,具体需详细披露银行贷款、债券融资、信托资金、资管计划配资、保险资金从上述财务报告日至竞得(中标)日这一期间内的期初余额、增加、减少、期末余额,并逐项详细说明期末余额所对应的资产,充分证明上述资金未用于本次竞买。
企业联合体提交联合体各方的上述资料。
(二)个人应提交的资料为:
1.距竞得(中标)日30日以内的人民银行征信报告;
2.本人签署的《承诺书》;
3.本次竞买资金的来源说明及相应的证明材料;
4.金融机构出具的距竞得(中标)日30日以内个人存款证明。
(三)竞得(中标)人所提交的资料不得有虚假、伪造;对资料形式不符合要求或资料缺失的,可以由交易中心要求竞得(中标)人限期3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一次。
三、商品住宅用地竞买资金来源核查的程序:
(一)交易中心对提交的资料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竞买资金来源核查,未发现问题的予以审核通过;发现问题的,将相关资料及核查意见提交给市金融局等金融监管机构进一步核查。
(二)市金融局会同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等金融监管机构进行核查,并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结果,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顺延。
四、经金融监管机构认定竞买资金有来源于银行贷款、债券融资、信托资金、资管计划配资、保险资金范围,视为违反竞买承诺,由土地出让人取消竞得(中标)人的竞得(中标)资格,对竞得(中标)人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禁止竞得(中标)人在三年内参加广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五、本通知作为要约邀请必要条款纳入广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
附件:承诺书(格式)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广州市金融工作局
2016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