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同市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16 【作者】 【来源】
同政办发[2016]1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8号)、《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农业厅、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指导意见〉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6]204号)、《关于整合全市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同编发[2015]22号)文件要求,为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加强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确保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扎实有序推进,现就我市开展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不动产登记资料是业务办理的基础保障,是数据共享、查询的重要依据,各级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资料移交工作顺利开展。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应由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档案部门负责保存管理。
(二)完整与安全原则。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范围按照登记职责调整范围划定,移交的资料要完整全面,移交过程应严谨有序、手续完备,防止资料遗失、损毁。
二、移交范围和移交内容
不动产登记资料是指在各类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件、表卡)、声像等不同形式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及因办理登记业务而须保存的文件材料。包括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的其他有关材料和登记薄。
(一)移交范围
1、房屋登记资料:原则上房管部门的房屋登记薄以及有关登记申请等纸质和电子登记资料应当移交,可在确保不影响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实事求是、分类施策的原则,采取先易后难、分类移交、分步推进和拷贝复制等方式和措施。
2、林权登记资料:林权登记部门自开展林权登记工作以来形成的登记档案及证明不动产登记权属来源的备查资料。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农业登记部门自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以来形成的登记档案及证明不动产登记权属来源的备查资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予以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后再开展移交工作)。
4、涉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由原登记部门与不动产登记部门协调确定移交范围和内容。
5、其他与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相关需保存的资料。
(二)移交内容
1、纸质资料
(1)不动产登记薄及相应不动产登记结果。
(2)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登记原因证明、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资料。
(3)权籍调查成果含测量成果及文字资料。
2、电子数据资料
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参考和利用价值并作为档案保存的电子数据资料,包括登记信息化成果(含应用系统)、电子档案目录、电子登记薄以及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加工处理成果等。
3、图像、各类基础性图件等其它资料。
三、移交流程
(一)移交
各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单位要对移交的不动产登记资料进行全面整理,力求资料完整、目录规范,确保移交资料完整全面。
1、移交纸质登记资料时,交接双方应拟定移交清单,交接双方应按移交清单进行清点核对,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各执一份,留存备查。
2、移交登记电子数据载体时,应由电子数据形成部门按照规定的项目对电子文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检验,由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填写电子文件交接登记表,并将其技术文档和相关软件一同移交给接收单位。
(二)接收
接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验收移交资料,如发现存在问题,应向移交单位提出相关意见,经移交单位补充缺失的资料后,办理移交;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
1、接收纸质登记资料时,接收人员应对案卷质量进行抽检。
2、接收电子数据资料时,接收人员应检验备份数据能否打开、数据信息是否完整等,合格后方可接收。
(三)监交
登记资料移交应由接收单位指定专人进行监督交接手续。监交人应根据移交清单和电子文件交接登记表,见证移交过程和移交内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具体落实本级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摸清本级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范围、类别、数量,充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明确移交资料的范围、内容、程序、时限及相关责任。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建立与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相关的管理制度,切实做好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的移交、管理与保存工作。主要包括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数据资料存储和备份管理制度等。
(二)明确移交责任
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各方应完善交接手续,属登记档案的应归档整理完成后方可移交;属因办理登记业务形成的资料应由业务人员编制移交清单,装订成册后移交;电子和图形数据应协调有关信息部门协助完成移交。移交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确保按时保质完成移交工作。不得擅自降低标准,改变移交范围和移交内容;不得无故拒绝移交登记资料;不得擅自隐匿、损毁登记登记资料;不得涂改、伪造登记档案。各相关部门应对移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移交单位未按照要求完整、准确移交不动产登记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三)积极推进移交工作
开展资料移交前,国土资源部门应与其他相关部门及时对接,详细了解不动产登记资料数量、内容及存放情况等,并按不同介质、不同类别分别进行分析研究,做好相应的接收准备工作。全市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总体目标为2016年底前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予以五年过渡期。逐步建立不动产登记资料共享机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切实可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资料共享制度,搭建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望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认真梳理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设立移交工作小组,并明确责任人,做好整理、归档、移交工作。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