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4-6 【作者】 【来源】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
《成都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办法》已经2017年3月22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届第六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办法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7年4月6日
成都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促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诚信、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防范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管辖范围内缴存职工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 下列行为属于骗提套取行为:
(一)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利用虚假婚姻信息、婚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利用虚假业务办理委托函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利用虚假工作关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利用虚假购房、住房租赁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利用虚假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七)利用虚假鉴定报告、病情诊断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八)利用虚假票据提取住房公积金;
(九)利用虚假自建房审批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其他骗提套取行为。
第二章 调查核实程序
第四条 成都公积金中心通过提取业务审核、检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缴存职工涉嫌利用虚假资料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成都公积金中心业务审核部门对缴存职工进行问询调查,填写问询笔录,并收集、留存相关材料。
第五条 成都公积金中心根据问询笔录和相关材料,联系相关单位进行真实性核实。核实期间暂停审核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申请。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六条 通过调查核实,排除缴存职工骗提套取行为的,及时为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七条 通过调查核实,缴存职工存在上述第一章第三条中的一项或多项行为的,成都公积金中心根据调查情况出具调查情况通知书并通知缴存职工在7个工作日内签收。调查情况通知书内容包括:
1、缴存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
2、经核实缴存职工违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事实;
3、异议申请途径和期限;
4、成都公积金中心印章及发出通知书的日期。
第八条 缴存职工逾期未到场签收调查情况通知书或拒绝签收的,由成都公积金中心在调查情况通知书签收时限过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情况通知书相关内容通过成都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对外公告。
第九条 缴存职工对调查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在签收调查情况通知书或调查情况通知书在成都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公告到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成都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成都公积金中心将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组织再次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缴存职工。
第十条 缴存职工未在第九条规定的时限内对调查结果提出异议申请的,以及缴存职工虽然根据第九条规定对调查结果提出了异议申请,但经成都公积金中心异议核查后认为缴存职工存在骗提套取行为的,成都公积金中心根据缴存职工骗提套取行为具体实施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处理,督促整改。
(一)缴存职工存在骗提套取行为但中途被调查制止
对存在骗提套取的缴存职工进行口头批评教育。
(二)缴存职工存在骗提套取行为且已提取了资金
由成都公积金中心提取业务审核部门制作处理决定书,并通知缴存职工在7个工作日内签收。处理决定书内容包括:
1、缴存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
2、违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事实和证据;
3、处理决定及生效时间;
4、异议申请途径和期限;
5、成都公积金中心印章及做出决定的日期。
第十一条 缴存职工逾期未到场签收处理决定书或拒绝签收处理决定书的,由成都公积金中心提取业务管理部门在处理决定书规定签收时限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书相关内容通过成都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对外公告。
第十二条 缴存职工对处理决定存在异议的,可在签收处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在成都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公告到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成都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成都公积金中心将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组织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缴存职工。异议申请核查期间不影响相关处理决定实施。
第十三条 缴存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缴存职工对处理决定存在异议并向成都公积金中心提出了异议申请,同时依照本条规定提起了行政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成都公积金中心可不予受理或终止审理缴存职工的异议申请。
第四章 处理规定
第十四条 对缴存职工骗提套取行为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 口头批评教育;
(二) 不良行为登记;
(三) 追回骗提套取资金。
第十五条 口头批评教育是指缴存职工存在骗提套取行为但被调查制止的,成都公积金中心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将其骗提套取信息报送其工作单位,如果缴存职工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的,同时报送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建议单位对该缴存职工进行批评教育,规范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行为。
第十六条 不良行为登记指成都公积金中心将骗提套取职工个人信息及骗提套取行为记入成都公积金中心业务管理系统。
纳入不良行为登记后,成都公积金中心暂停骗提套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住房公积金业务功能以及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全域提取业务办理资格;暂停受理骗提套取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不包括离退休提取,死亡提取业务)和贷款业务办理申请,并将骗提套取职工骗提套取信息报送其工作单位及征信管理部门。骗提套取职工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的,同时报送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
纳入不良行为登记后,骗提套取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转移业务时,不良行为登记记录一并进行转移。
第十七条 追回骗提套取资金指成都公积金中心要求骗提套取职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退还套取资金。退回资金时间应在骗提套取职工签收处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在成都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第十八条 骗提套取职工未按成都公积金中心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还骗提套取资金的,成都公积金中心在退回资金期限届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采取法律手段追回资金。
第十九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协助缴存职工骗提套取的单位,成都公积金中心将通过门户网站、互联网对外公布,并做以下处理:
(一)属于劳务派遣机构的,成都公积金中心向我市劳务派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二)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住房委托代理销售、中介机构的,成都公积金中心向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三)缴存单位出具虚假资料的,成都公积金中心将通过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及时曝光违规行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成都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帮助缴存职工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或不按规定处理,侵害缴存职工或单位合法权益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骗提套取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处理终止
第二十一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成都公积金中心在满足条件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删除缴存职工不良行为登记信息:
(一)缴存职工收到处理决定书10个工作日内主动全额退回骗提套取资金满6个月的;
(二)缴存职工未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全额退回骗提套取资金,成都公积金中心全额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后满1年的;
(三)不良行为登记时间满5年的。
第二十二条 缴存职工异议申请经确认属实,排除缴存职工骗提套取行为的,相关处理予以撤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成都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