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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以监狱土地使用权为抵押担保,担保合同应为无效

日期:2016-03-01 来源:微信公号审判研究 作者:陈枝辉律师 阅读:354次 [字体: ] 背景色:        

以监狱土地使用权为抵押担保,担保合同应为无效

——违反法律规定以监狱土地提供抵押担保的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应对债权人损失连带赔偿。

标签:抵押|抵押财产|监狱土地|无效担保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1996年,监狱下属企业机械厂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为钢管厂向银行贷款23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并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同时在土地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

法院认为:①根据《监狱法》第9条“监狱依法使用的土地、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监狱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的规定,机械厂与银行签订贷款抵押合同时,其财产与监狱的财产尚未分离,机械厂以其名下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他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实际上是以监狱财产为他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故该贷款抵押担保行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应认定无效。②机械厂明知自己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监企合一财产,无处分权,而为钢管厂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应就担保合同无效承担全部责任,依前述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应与钢管厂连带赔偿债权人的经济损失。

实务要点:将监狱土地用作抵押物,不符合我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违反法律规定以监狱土地提供抵押担保的,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陕西高院再审“某银行与某机械厂等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纠纷案”,见《以监狱土地设定抵押担保,合同无效,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陕西省唐都机械厂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西环路支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陕西省钢管厂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纠纷案》(朱玉红,陕西高院),载《全国法院再审典型案例评注(上)》(2011: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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