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解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例:
1995年12月31日,李渊渟将其位于天通苑一套面积为94平方米的房屋卖给刘天,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卖方净收8万元;一切移交手续和费用等由买方负责支付;全部款项在1995年12月31日前付清,付清后交房产证。”买卖双方及证人李某签名认可。同日,刘天付清房款后,出具了一张收条,内容为:“收到刘天江门买房款17万元”。此后,该房屋由刘天使用,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1997年11月22日,李渊渟病故。2004年11月4日,李渊渟的五位法定继承人经韶关市曲江区公证处公证,其中四位声明自愿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权,该房产由李渊渟的长子黄大海继承。2004年11月11日,黄大海将继承的上述房屋办至其名下,并领取了产权证。为争回房产权,2005年3月21日,刘天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刘天与李渊渟当初签订合同的目的是少缴税费,因此而故意将双方谈妥的房屋买卖价17万元以8万元的价格向房产交易所申报并办理有关产权过户手续。该瞒报房价、偷逃国税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因此应判决该合同无效。
一审宣判后,刘天不服判决,于今年3月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韶关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刘天与李渊渟于1995年12月31日签订的合同书有效;限黄大海于判决生效后30天内将房产过户给刘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