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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

如何获取另一方的购房信息

日期:2016-02-13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322次 [字体: ] 背景色:        

如果一点儿都不知道对方购房情况,可以先“兜圈子”,从对方资金流向上找。比如,对方的账户上在可能购房的某个时间点上有大额的资金外付,就有可能是直接付到房地产公司的。再比如,对方的某个账户每个月有固定数额的资金支出,就有可能是缴纳的房屋贷款或水电物业管理费用。如果一个人在外购房,只要仔细留心其生活起居习惯,一般总能发现一些线索。如果已经分居,或者对方非常慎重敏感,不露声色,没有破绽,也可以对其行踪进行调查,经过一段时间的分析摸排,通过对其出入的可疑房产处所的调查,下得结论。

我们代理的案件中,此类情况大部分是一方知道另一方大概购买楼盘的方位,比如,某一个小区,但不知道具体房屋的坐落。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想诉至法院通过法院的渠道调查取证,可以一家一家敲门排查或在门口守候以逸待劳。但是,如果小区规模巨大,几百上千套房产,这个办法就不好使了。怎么办呢?小区规模再大,也是通过物业管理公司来进行管理的,因此,通过物业的口子,也可以查出对方的房屋坐落。

现在律师的调查函不太好使,《律师法》没有赋予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保障,如果被调查单位拒绝配合,律师常常也是束手无策。因此,通常律师手持自己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介绍信或调查函,往往会吃闭门羹,碰得一鼻子灰。这不是律师的无能,而是法律制度和社会现实的问题。因此,如果在物业有朋友融通,通常比律师持调查函管用,物业的朋友融通帮着查一下,也不违法,毕竟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只是谁都不愿意惹进官司,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观念罢了。

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没有朋友,房产公司也没有路子,相关信息把握人员又是“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消极态度,可以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直接调查。一般对于法院加盖大红院印的调查令,一般的房产公司和物业公司还是会配合的,毕竟有意怠慢或不予配合可能会涉嫌“妨害诉讼程序的进行”,法院可以罚款,也可以对单位法定代表人予以司法拘留。在这样的压力下,相关单位会“知实务”,通过计算机查到对方在小区的具体门牌号。

查到具体门牌号以后,再次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在上海凭身份证和三十元,就可以打到房产登记的注册信息。上海毕竟是一个中国前卫城市,政府赋予了公众更多更直接的知情权,凭身份证就可以查出几乎任何一套居住房的产权登记情况,而这种幸事可能在其它城市很少能遇到,其它城市可能还需律师调查介绍信甚至法院亲自到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才能最终得到房产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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