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纠纷中按日累计的违约金诉讼时效起算点
——对逾期办证、逾期交房按日累计的违约金请求权诉讼时效,可从购房人起诉之日倒计两年起至实际履行之日计算。
标签:诉讼时效—特殊债权—违约金—房屋买卖合同—按日累计
案情简介:2004年,曾某与开发公司约定交房时间为当年年底,并约定了逾期交房违约金按日计算。2010年8月17日,曾某以开发公司2008年12月12日迟延交房诉请支付违约金。
法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中,逾期办证、逾期交房按日累计的违约金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点,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采取的标准不同。大致有三种计算方法:一种是诉讼时效自合同约定的时间的次日开始计算;一种是诉讼时效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时起算;一种是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起诉之日倒计二年起至实际履行之日计算。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的精神,并从诉讼时效制度的宗旨出发,充分考虑按日累计违约金请求权的特殊性,在衡平受约方、违约方利益的基础上,确定该类债权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起诉之日倒计2年起至实际履行之日计算。
实务要点:房屋买卖合同中,对逾期办证、逾期交房按日累计的违约金请求权诉讼时效,可在衡平受约方、违约方利益的基础上,从债权人起诉之日倒计2年起至实际履行之日计算。
案例索引:广东广州中院(2011)穗中法民五终字第430号“曾某与开发公司合同纠纷案”,见《按日累计的违约金请求权诉讼时效何时起算》(陈赓贤),载《人民司法·案例》(20112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