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装修遇官司 楼下起诉恢复原状被驳回
作者:夏根辉
刘女士在北京海淀某小区购买住房一套,2014年3月,刘女士请某装修公司进行家庭装修,并由该公司进行家庭内部装修设计。不久,刘女士收到法院传票,刘女士楼下的某咨询公司将刘女士、某装修公司及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原来,在刘女士开始装修后不久,由于装修公司在装修过程中噪声太大,使得在楼下经营的某咨询公司深受困扰,双方协商多次无果,该咨询公司随即起诉至法院,要求刘女士及某装修公司停止施工,将房屋恢复原状,并赔偿其房屋损坏所遭受的损失。
某咨询公司起诉书称:某装修公司自2014年3月初开始对楼上房屋进行装修工程施工,施工过程中,某咨询公司感到施工噪音和震动超过了一般装修的程度,且楼层间的隔板、楼下的墙面等均产生了裂纹。遂会同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对楼上房屋的装修情况进行了查看,发现装修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对承重墙结构进行了大规模的破坏,房屋原有的受力结构遭到了巨大的削弱,造成咨询公司所在楼栋的房屋安全丧失了保障。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理应对小区内的装修施工进行有效监督,及时制止违法施工现象。但物业公司对装修公司的违法行为一直未予制止,反而对咨询公司的维权设置各种障碍,如阻止咨询公司取证、拒不告知楼上房屋业主信息等,也应当承担责任。故起诉请求:刘女士、装修公司及物业公司将楼上房屋内破坏的承重墙恢复原状并在恢复后聘请建筑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并赔偿公司装修损失一万元整。刘女士及装修公司均辩称是按照正常程序装修,并没有改变房屋的承重结构。物业公司则辩称与其公司无关。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楼下的房屋产权人是朱某,原告咨询公司是基于与朱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而占有楼下房屋,而该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授权该咨询公司对楼下房屋主张相关权利。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占有人依据占有主张的权利范围应限于占有物被侵占、妨害占有及因侵占或妨害造成损害等情形可以主张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现本案中咨询公司实际占有楼下房屋,楼上装修并未侵占或妨害咨询公司占有楼下房屋或因侵占或妨害占有而给该公司造成损害,故咨询公司以楼下房屋占有人的身份向装修公司、物业公司与刘女士主张前述三类法定的占有人请求权之外的权利,显属原告主体不适格,故法院裁定驳回咨询公司的起诉。
某咨询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排除妨害纠纷是指因为物受到他人的妨碍而引发以排除这种妨碍为目的的纠纷,主要是针对妨碍物权行使的行为或者事实状态而采取的一种措施。排除妨害主要是针对物权人的一种物的保护,从而使物权得到有效的行使。某咨询公司并非楼下房屋的物权所有人,无权依据物权行使排除妨害要求恢复原状的诉讼,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咨询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咨询公司主张三方进行装修损失的损害赔偿,由于损害赔偿属于债权纠纷,不属于排除妨害纠纷的审理范围,咨询公司应另行诉讼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