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辛苦苦买了一套房,不仅被迟延交房,而且到了交房时,却被告知要拿房可以,但是要先交物业费。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
李女士准备购买一套房产,多方了解之下决定购买一套位于句容的新开发房产,并于2013年7月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双方约定总房款90余万元,房地产公司应于2014年9月30日前交房,李女士应当及时收房,如一方违约,则应每日按照总房款的万分之一承担违约金。随后,李女士按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房地产公司却因其他原因通知李女士推迟到2014年11月30日之前交房。
2014年11月底,李女士收到房地产公司寄来的收房通知书,2014年12月中旬,李女士去房地产公司联系交房,房地产公司委托物业公司交房。在交接过程中,李女士被告知要先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协议,并预交1年的物业管理费、公共能耗费等费用后才能办理交接手续。李女士对该条件予以拒绝,物业公司以此为由拒办交接手续,拒交房屋钥匙。随后,李女士向房地产公司发函,向房地产公司陈述了上述情况,并要求按约交房,房地产公司未予以回应。
2015年6月,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每日按照总房款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未将签订物业合同、预交物业费及公共能耗费等费用作为交房的前置条件,且物业合同是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关系,物业费也应当是由具备资质管理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收取,而非由房地产公司直接向业主收取该费用,因此房地产公司要求李女士在交房前先签订物业合同,并预交物业费及公共能耗费等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李女士已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购房款,房地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李女士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原告李女士要求被告房地产公司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每日按照总房款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