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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日期:2013-06-18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219次 [字体: ] 背景色: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

(7)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8)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9)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0)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II)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2)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就上述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定情形而言,提取公积金是指职工个人,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额,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未明确规定直系亲属之间是否可以互相提取住房公积金。但有的省(自治区)、市放宽了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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