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木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释义:本条是关于禁止“一房多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房多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同一商品房重复销售的行为。“一房多售”最多也只能有一个人得到房屋,其他购房人既得不到所购房屋,甚至有的购房人的购房款都难以退回,其实质是一种欺诈行为。对于“欺诈”行为的处理,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有明确的规定,本条规定禁止“一房多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是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一房多售”行为的行政处罚。
从目前权属管理的规定看,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过户手续的买受人将优先获得该房的所有权,而其他买受人只能依据买卖合同追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