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0-5-14 【实施日期】2010-6-1 【文号】京建发〔2010〕265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区县发展改革委,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促进北京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现将加强酒店类项目(含宾馆、度假村等,以下同)销售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酒店类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批复文件后,必须严格按照酒店类规划用途组织设计、开发建设,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用地性质和规划用途经营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分割转让。切实发挥酒店类项目在旅游服务、促进就业、提升城市品质方面的基本功能。
二、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按照城乡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在立项等文件中明确酒店类项目的功能定位和销售限定。
(一)规划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酒店项目的设计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法进行施工图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2010年5月31日后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酒店类项目一律不得分层、分套(间)办理酒店类项目的测绘成果备案、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确认手续。
三、切实加强酒店类项目的市场监督。
(一)对已取得立项、规划和土地出让审批手续及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备案的酒店类项目,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国土管理部门负责对擅自改变酒店类项目用地性质进行监管,并依法进行查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酒店类项目监管力度,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管,加大对酒店类项目的规划审查力度,对未经允许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的,依法不予规划验收;建设房管部门要加强对酒店类项目销售行为的监管,加大对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对目前在售或可进行分层、分套(间)转让的酒店类项目,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房屋预、销售时向购房人明示房屋使用年限、契税、物业服务费、水电费以及配套建设指标等情况,明确告知购房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经营使用,并将此情况在认购书和购房合同中与购房人予以约定。
四、2010年5月31日前已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酒店类项目申请分割销售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召开联席会共同审定。
五、本通知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