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6-5-25 【实施日期】2006-5-25【文号】京建交【2006】437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银行等金融机构:
为了加强本市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我市将开展网上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工作,现将相关规定和工作流程通知如下:
一、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以下简称期房抵押),是指购房人购买了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期房抵押给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做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二、我市期房抵押登记通过北京市房屋交易权属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交易权属系统)实行网上申请和审核。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制定关于期房抵押登记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规范,并负责建设和维护抵押登记业务管理系统。各区县建设委员会(房屋管理局)具体负责期房抵押登记工作。
三、申请期房抵押登记的条件:
1、申请期房抵押登记的房屋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在预售期限内;
2、申请期房抵押登记的房屋已预售登记备案;
3、申请期房抵押登记的房屋未设定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抵押,已抵押的须先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4、申请期房抵押登记的房屋无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查封等限制。
四、2006年7月1日之后签订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合同的,抵押当事人按以下程序网上申请期房抵押登记:
(一)银行等金融机构登录北京市房屋交易权属管理信息系统(www.bjfdc.gov.cn)办理系统用户注册和权限分配,领取加密钥匙。(具体程序按《关于北京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用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市一〔2004〕985)号文件执行。)
(二)银行等金融机构登录交易权属系统,在“期房抵押”新建模块中填报期房抵押的相关信息,并在线打印《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附件二)。
(三)按要求对下列第(四)条中1-7条规定的申请材料进行扫描或拍照,形成影像材料。
(四)抵押当事人持以下材料共同到市、区县建设委员会(房屋管理局)房屋交易权属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期房抵押登记手续:
1、网上打印的《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抵押当事人双方需分别在《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上签字、盖章);
2、抵押权人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首次申请的验原件,以后均可提供复印件);
3、抵押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商品房预售合同(副本原件一份);
6、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原件);
7、共同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文件(原件);
8、形成电子影像的申请材料(附件四)。
五、申请期房抵押登记时,如商品房预售合同未进行登记备案的,期房抵押登记可与预售登记备案一并申请办理,也可在办理预售登记备案后再办理期房抵押登记。
买房人所购预售商品房已被开发企业设定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抵押的,须办理抵押注销登记后方可办理期房抵押登记。
六、为解决期房抵押历史遗留问题,2006年6月30(含)日之前签订期房抵押合同的,抵押当事人可按规定申请批量期房抵押登记,具体规定见附件一。
七、抵押登记部门受理、审核。
(一)抵押登记部门对抵押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与网上填报信息进行核对,提交材料齐全且与网上信息一致的予以受理。
(二)审核内容:
1、申请登记的抵押人与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购房人、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一致。
2、申请登记的房屋和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买卖标的物、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标的物一致。
3、申请登记的房屋无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查封等限制措施。
4、申请登记的房屋抵押担保的债权金额未超出预购商品房的价值。
5、申请登记的房屋此前未设定抵押。
(三)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抵押登记部门予以办理抵押登记,为抵押权人核发“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证明”。
八、期房抵押情况发生变更的,抵押当事人按照期房抵押登记程序,网上填写《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持相关变更材料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期房抵押变更登记手续。
九、期房抵押注销登记办理程序:
(一)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的“期房抵押”注销模块中填写相关信息,并在线打印《他项权注销登记申请书》(附件三)。
(二)由抵押权人在《他项权注销登记申请书》上签字、盖章。
(三)抵押权人持下列材料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1、网上打印的《他项权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
2、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抵押权人和抵押人解除抵押权的协议(原件);
5、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证明(原件)。
(四)抵押登记部门受理并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十、已设定期房抵押的房屋进行转移登记时,登记部门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和申请书中注记预售商品房已抵押。抵押当事人将期房抵押变更为房屋抵押的,应按房屋抵押登记的要求申请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申请房屋抵押登记的材料与办理期房抵押登记的材料一致且未变更的,可不再重复提交。上述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同时申请的,登记部门可同步办理。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关于批量办理期房抵押登记的有关程序
为加快我市交易权属信息化建设,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同时为防范金融风险,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协调一房多贷的矛盾,现将关于批量办理期房抵押登记的有关程序通知如下:
一、2006年6月30日(含)前抵押当事人已签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期房抵押登记的,抵押当事人可申请批量办理期房抵押登记。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称市建委)将在同一时点通过北京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管理信息系统对所有申请期房抵押登记的信息与系统内商品房预售信息进行自动查询比对,对符合期房抵押登记条件的批量办理抵押登记。
二、申请批量办理期房抵押登记的准备工作:
1、抵押当事人对拟申请抵押登记的材料进行整理,由抵押当事人双方填写《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并签字、盖章;
2、以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将拟申请期房抵押登记的信息数据按交易权属系统要求的统一数据格式进行转换,打印《期房抵押登记比对房屋清单》并盖章。
3、各银行以分行为单位于2006年7月1日前将已转换的批量办理期房抵押登记的数据盘和《期房抵押登记比对房屋清单》报送至市建委房屋交易市场管理处(不报送申请材料)。
三、市建委通过交易权属系统进行自动查询比对。
1、将银行等金融机构报送的数据导入交易权属系统。
2006年7月初(具体日期暂定)通过交易权属系统对全部申请期房抵押的信息与系统内预售相关信息进行同时比对查询。
2、将查询比对结果书面告知各银行分行。
申请信息比对后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市建委出具《可批量申请办理期房抵押登记房屋清单》。
已通过系统比对的不得随意变更预售房屋、买受人和购房价款,如发生变更的抵押权人应及时申请变更抵押信息。
信息比对后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信息输入错误或两家以上银行同时申请同一房屋抵押登记的,市建委将逐条书面告知原因。
四、银行等金融机构对通过系统比对的抵押件进行整理,将办理期房抵押登记要求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扫描或拍照,按交易权属系统要求的统一格式形成规范格式的图像光盘。
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扫描、拍照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有错误由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五、银行等金融机构持《可批量申请办理期房抵押登记房屋清单》及相关材料到市、区县建委(房管局)抵押登记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市、区县建委(房管局)抵押登记部门受理后在交易权属系统上进行信息核对,核对无误的向抵押权人核发“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证明”。
抵押登记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完成抵押登记工作。
附件二: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
受理编号:
房屋坐落
房屋所有权证号 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号
房屋抵押情况
抵押建筑面积 抵押价值
抵押合同号 借款金额 元
抵押部位
申请人情况
姓名或单位名称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抵押权人
代理人
抵押人
代理人
本申请表格所填内容正确无误,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承担申报不实的法律责任。
抵押权人(盖章或签字):抵押人(盖章或签字):
或代理人(盖章或签字):或代理人(盖章或签字):
申请日期:年月日
本页由申请人填写
附件三:房屋所有权(他项权)注销登记申请书
受理编号:
房屋坐落
原房屋所有权证号
他项权证号或抵押证明编号
房屋状况 幢号 房号 结构 层数 用途 套数或间数 建筑面积(平方米)
总 所在 房屋设计用途 房屋使用用途
合计
申请人情况
单位名称或姓名 份额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代理人
本申请表格所填内容正确无误,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承担申报不实的法律责任。申请人(盖章或签名):或代理人(盖章或签名):申请日期:年月日
本页由申请人填写
附件四:特别说明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数码拍照或扫描页面
(一)拍照或扫描的主要页面:
1、合同编号(封皮);2、合同双方当事人信息;3、房屋基本信息;4、成交价格;5、交付时间;6、双方签字或盖章、合同签定日期;7、预售登记备案章等信息所在页。
(二)不同时期的合同文本参考页码为:
1、2005年3月15日之后,通过网上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主要包括:封皮、合同双方当事人信息、第一条至第五条、第十一条及双方签字盖章信息。参考页码为:1、3-5页、8、16页。
2、2005年3月15日之前,签订的纸制《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包括:封皮、合同双方当事人信息、第一条至第四条、第八条及双方签字盖章信息。参考页码为封皮、第1-3、6、12页。
(三)特别说明:
1、因通过网上签约的合同文本,自第七条以后根据双方合同内容页数不完全一致,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拍照(或扫描)。
2、2005年3月15日之前,签订的纸制《商品房买卖合同》因不同时期合同内容不完全一致,请根据拍照(或扫描)的主要内容所在页进行拍照(或扫描)。
二、抵押合同、借款合同数码拍照或扫描页面
(一)抵押合同数码拍照或扫描页面:
1、抵押合同号;2、合同双方当事人信息;3、抵押房号;4、抵押价值;5、双方签字或盖章、合同签定日期等信息所在页。
(二)借款合同数码拍照或扫描页面:
1、借款合同号;2、合同双方当事人信息;3、借款金额;4、借款期限;5、双方签字或盖章、合同签定日期等信息所在页。
(三)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合并为抵押借款合同的数码拍照或扫描页面:
1、抵押借款合同号;2、合同双方当事人信息;3、抵押房号;4、抵押价值;5、借款金额;6、借款期限7、双方签字或盖章、合同签定日期等信息所在页。
三、办理期房抵押登记的其他材料需拍照或扫描全部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