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是业主的专有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1)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2)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的房屋、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均应当认定为业主的专有部分。
2.露台是否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露台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2)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