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市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转让包括:
1、在建工程项目转让; 2、商品房期房转让; 3、商品房现房转让; 4、存量房屋,包括已购公有住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其他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房屋的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