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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 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日期:2024-11-01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北京市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 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指导我市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和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印发了《北京市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现就该《指导意见》解读如下:

一、《指导意见》的背景依据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历年中央一号文件对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均有明确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规范开展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对于依法保护农民财产权益、夯实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基础、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持续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09号)等文件要求推动工作落实。

二、《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规定了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原则、工作程序、妥善处理疑难问题以及工作要求,其中妥善处理疑难问题细化了六项内容:一是明确“户”的认定;二是依法明确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权登记问题;三是结合实际依法处理“一户多宅”问题;四是依规处理宅基地上房屋属于不同权利人登记问题;五是结合实际规范房屋规划或建设材料补办要求;六是依法依规明确宅基地面积认定标准。附件“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规则”规定了申请登记的权利类型和登记类型、申请主体、申请材料、审核要点、注记要求。

三、需要重点说明的内容

(一)工作程序

主要包括发布通告、地籍调查、村乡两级确认、完善门牌信息、不动产登记等五个环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自然资源部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了无土地权属来源的宅基地确权登记有关程序,即应先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经村级确认、公示(公示期30天)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二)“户”的认定

明确各区对“户”的认定已有规定的,按各区规定办理。各区未作出规定的,可参照以下原则认定:“户”原则上应以公安机关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同时应当符合当地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每宗宅基地原则上应认为只有一户,由户籍登记在同一宗宅基地上的家庭成员组成,一般包括户主、配偶、子女、父母等。情况复杂的应以公安机关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综合村民身份、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村规民约等情况,结合村民自治方式予以认定。

(三)权利主体

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权利主体主要包括,一是按“户”取得宅基地的,户内成员原则上至少有一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进行确权登记;二是非本农村集体经济成员合法取得宅基地的,分情况按“户”或以原始取得人员为权利主体进行确权登记;三是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屋等合法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占用宅基地的,原则上对权利人进行确权登记。

(四)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可以确权登记的情形

《指导意见》规定了四种情形可以确权登记:一是因易地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二是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城落户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四是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印发前,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者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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