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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后发现房屋被查封,可否请求法院撤销合同、解除合同或者确认合同无效

日期:2019-11-26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85次 [字体: ] 背景色:        

签订合同后发现房屋被查封,可否请求法院撤销合同、解除合同或者确认合同无效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4日,张三和李四签订合同,约定李四购买对方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某处的房屋,房屋总价100万元。李四先支付定金5万元。合同签订后,李四支付给对方5万元定金,后在中介公司查询对方的房屋产权状况时,才发现房屋早已经于2016年6月12日就被法院查封,预计查封的有效日期是到2020年。由于对方没有告诉张三房屋早已经被法院查封的事实,李四购买对方的房屋无法实现,李四要求返还5万元定金,并赔偿2万元,被告不同意。无奈之下,李四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张三在明知自己的房屋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情况下,隐瞒了房屋权属权利受限制,无法办理过户的事实,导致李四买对方的房屋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解除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判令被告返还5万元定金,并赔偿2万元。

【案例分析】

本案选择何种诉讼策略非常讲究。选择撤销合同、解除合同、无效合同中的哪一个主张权利需要仔细推敲。如果选择撤销合同,则需要对方存在欺诈。如果选择解除合同,则存在发送函件通知解除的问题。如果选择合同无效,则由于合同无效,无法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律师提示】

在进行房产交易时,须对房产权属状态进行核实。

【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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