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政策法规 >> 房产法规

安徽省国土厅 住建厅关于加快推进规划土地房产等测绘成果共享互认的意见

日期:2018-06-14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208次 [字体: ] 背景色:        

安徽省国土厅 住建厅关于加快推进规划土地房产等测绘成果共享互认的意见

皖国土资〔2018〕82号
各市及广德、宿松县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住建委、房产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创优“四最”营商环境的意见》(皖政﹝2017﹞120号)精神,加快推进规划、土地、房产等测绘成果共享互认,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推进规划、土地、房产等测绘成果共享互认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升投资项目审批效率、激发企业投资热情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进这项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建立规划、土地、房产等部门参与的测绘成果共享互认工作机制,搭建测绘成果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测绘成果互联互通互认。

二、主要工作

(一)建立工作机制,统一测绘标准。规划、土地、房产等部门要建立测绘成果信息共享互认工作机制,联合商定资质准入、技术规范、成果形式等规范和标准,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从事规划、土地、房产等测绘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和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的测绘资质,采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提供规划、土地、房产等部门规定形式的测绘成果。

(二)搭建信息平台,实现共享互认。规划、土地、房产等部门要以“打破信息孤岛,实现数据共享”为目标,加快建设全省规划、土地、房产等测绘成果共享互认平台,建立数据查询与分类检索机制,实现成果数据的互联互通和实时调用。规划、土地、房产等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依法向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发布。有关部门在批准规划、土地、房产等测绘项目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从事规划、土地、房产等测绘的单位要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要加强测绘成果质量管理,规范运行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成果质量检查,落实成果质量责任。规划、土地、房产等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土地、房产等测绘成果共享互认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各地各部门之间联合开展“双随机”检查、监管信息通报、案件线索移交等工作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营造公平公正、竞争有序、和谐统一的工作环境。

附件:测绘成果共享互认目录

2018年5月10日

附件
测绘成果共享互认目录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供以下成果:

1.空间规划数据:安徽省空间规划数据、市县空间规划数据。

2.城镇体系规划成果:安徽省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合肥都市圈、芜马、安池铜等其他区域城镇体系规划。

3.城市总体规划成果:全省各市城市总体规划。

4.房地产市场交易数据:市、县房地产市场交易数据。

5.有关城乡规划、房产测绘专题地图成果。

二、国土资源部门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供以下成果:

1.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全省范围内已有0.5米及更高分辨率影像图、全省第一次地理国情普查成果、全省地理国情监测成果、天地图安徽矢量数据(政务版)、天地图安徽影像数据(政务版)。

2.土地调查成果:全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全省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

3.全省不动产登记数据。

4.有关国土资源规划、土地、不动产测绘专题地图成果。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WAP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