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不动产登记集成服务工作模式的指导意见
黑政办规[2017]65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的意见》(黑发〔2016〕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6〕2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行不动产交易、税费缴纳、登记全过程集成服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全面推进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主管部门自身改革,促进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体制机制创新,通过将不动产交易、税费缴纳、登记、监管、服务等各项内容进行统一集成管理,实行一口受理、一口收费、一口颁证和一站式服务,使办事环节明显减少、办事程序明显优化、办事效率明显提高,切实增强群众、企业对不动产统一登记改革的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
推行机构集成和信息集成两种模式。机构集成模式,即整合不动产交易、登记职责,交由一个机构统一行使,实现不动产交易登记一体化,从根本上解决人员划转、资料移交、信息共享、部门衔接、政策不统一等问题,切实提升不动产交易登记效率。信息集成模式,即虽然机构分设,但通过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联审批,压缩环节,做到一个窗口、一次收件,统一受理不动产登记以及相关交易、税费缴纳材料,各部门共享共用信息,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避免群众重复排队、重复提交材料,缩短整体办理时间。各市(地)、县(市)根据工作现状和实际情况,选择符合本地需求的集成服务模式,于2017年12月底前全面实行不动产交易、税费缴纳、登记集成服务。
三、工作内容
(一)一窗受理业务。调整优化现有窗口设置,设立综合受理窗口,由一个窗口统一地一次性收取不动产交易、税费缴纳、登记全部所需材料,实现集成受理。梳理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业务类型,在不重不漏、满足法定所需要件的基础上,精简、合并相关申请表格、文本,重新编制形成统一的申请材料目录并对外公布,在权利人申请时一次性告知。做好办公场所的保障工作,采用机构集成模式的地区,要保证足够的办公场所空间;采用信息集成模式的地区,房产、税务、国土资源等部门要进驻同一个服务大厅,便于设置综合受理窗口。
(二)优化业务流程。采用机构集成模式的地区,要以交易登记一体化为原则,再造业务流程,对申请、受理、审批等存在重复的流程和环节进行删减、合并;采用信息集成模式的地区,要整合、优化各部门业务流程,改“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压缩环节,提高效率。
(三)实现信息共享。2017年11月底前完成房屋登记纸质资料移交,纸质资料确实难以拆分移交的,应复制移交,并确保复制移交的资料与原件一致。加快存量数据整合,2017年底前完成全省80%市、县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数据整合建库。采用机构集成模式的地区,要整合形成统一的不动产交易登记信息平台,与税务部门实现互联互通;采用信息集成模式的地区,要由政府牵头,开发统一的集成服务信息平台,实现不动产交易、税费缴纳、登记信息互通共享。
(四)优化收费方式。条件成熟的地区,可设立统一收费窗口,整合不动产交易、税费缴纳、登记各环节的收费项目,由一个窗口、一次性统一收取所有费用,在内部进行分类收取,避免群众、企业多次缴费。条件暂不具备的地区,可在正式受理不动产交易、登记业务后,将涉税信息及有关材料传递给税务部门进行征税,在权利人取证前一次性缴纳登记费等其他费用,减少缴费次数。
(五)加强服务管理。继续完善并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限时办结、服务承诺等制度,逐步取消预约受理,实现即来即办,探索同城办理、上门服务等人性化服务方式,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行“互联网+不动产登记”,逐步实现网上申请、网上缴费。提高工作人员素质,真正将从事登记工作的业务骨干划转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确保工作的连续性。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32号)要求,充分发挥划入人员专业技术优势,切实保障薪酬福利待遇,积极拓宽晋升渠道。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市、县政府是推行不动产登记集成服务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亲自过问,分管负责人要带头推进。各地要抓紧成立由当地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统筹推进工作。
(二)强化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国土资源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要给政府当好参谋,选择符合本地实际的集成模式,并做好资料接收和存量数据整合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本地集成模式和业务量,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对机构整合、职责界定和编制核定工作予以支持,确保登记人员数量满足工作需求;房产(住建)、地税等部门要按照“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标准,与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研究,重新梳理要件和流程,升级改造信息系统,加强业务协同,共同推动不动产登记集成服务工作模式在基层落地。
(三)加强督导检查,建立问责机制。省国土资源厅要将推行不动产登记集成服务、资料移交、存量数据整合、人员划转等工作纳入专项工作台账,会同省住建厅、地税局等部门加强对各地工作的督导检查,并定期通报推进落实情况。省政府督查室要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适时组织专项督查,督促各地认真落实相关工作,确保政令畅通。对推进不力、相互推诿或弄虚作假影响工作任务完成的市、县和系统,省政府将对其进行约谈问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形成良好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和新媒体,广泛宣传不动产登记集成服务,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和开展政策法规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凝聚各方共识,营造良好氛围。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