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农民住房户型指导性设计方案推广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7-10-25 【作者】 【来源】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农民住房户型指导性设计方案推广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7〕18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农民住房户型指导性设计方案推广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25日
南京市农民住房户型指导性设计方案推广实施办法
为推广《南京市农民住房户型指导性设计方案图集》(以下简称“户型方案”),打造我市农民住房简洁、沉稳、素雅、淡朴的江南民居风格,提升农民住房品质,改善农民居住环境,加快实现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明确农民建房标准。农民住房要严格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尽可能利用原有宅基地或村内闲置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建设,不得占用一般农用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近郊或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镇街,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130平方米;人均耕地1亩以上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170平方米。农民住房建筑面积细化标准由各区政府结合本区实际另行制定。
二、开展施工图设计。根据农民住房户型方案组织编制施工图,无偿提供并指导农民选择使用。施工图设计必须体现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等环保原则,满足防洪、防火、防灾、抗震等标准要求,严格质量安全技术标准。要注重做好农村厕所改造工作,推广水冲式无害化卫生厕所,集中处理生活污水;少数无法集中处理的,要配套建设化粪池等处理设施。2017年底前,市规划局牵头完成全部户型方案施工图设计。
三、积极稳妥开展试点。按照“试点先行、由点及面”的思路,稳妥开展户型方案推广工作。2017年底前,市规划局会同市委农工委,选择1—2个规划布点村开展试点。2018年起,每年要有10个左右的村按照户型方案改建(或新建)农民住房;在试点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市、区、镇街三级农民住房建设管理与户型方案推广工作体系。力争到2020年,农民住房户型方案建设取得初步成效,呈现农村建筑特色新风貌。
四、鼓励使用户型方案。在办理新建(或改建)农民住房审批手续时,各区要积极引导农民选用户型方案。实施美丽乡村建设整村改造的村庄,原则上须按照户型方案外立面或推荐的屋面、窗样、门洞、屋脊、瓦当、滴水等具有本土特色的建筑构件进行改造。
五、明确户型奖补标准。对列入试点的美丽乡村示范创建村,采用户型方案进行新建(或改建)达到10户以上的,按照每户1.7万元的标准奖补到村集体(参照危旧房改造标准),在示范村市级专项奖补资金中安排;对未列入美丽乡村示范创建村,农民自主实施户型方案新建和改建的,由各区自行奖补。
六、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建设规划管控,农民住房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防汛、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规划的要求,合理避让自然灾害隐患点,特别是存在洪涝、山体滑坡及地质条件不稳定等隐患区域,确保农民住房选址安全。镇街要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农民住房规划建设专职管理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置村庄建设协管员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农民建房实施技术指导和管理。套用户型方案承揽农民住房建设的工程施工队伍和施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或资格,并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规程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构件。
七、加强建筑队伍培训。市、区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大农村建筑队伍培训力度,开展以新户型优点、建造技术和建房质量安全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培训,达到能看得懂户型图纸、能按设计图施工的要求,培养一批服务于农民住房户型方案建设的合格施工人员。鼓励具有专业技术技能的志愿者开展技术下乡服务,多渠道吸引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农民住房建设指导工作。
八、明确责任与分工。市相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市规划局负责制定施工图集,牵头做好农民住房户型方案的试点及推广工作。市建委负责组织农村建筑队伍培训,参与农民住房户型技术指导,统筹实施危房改造与户型推广工作。市委农工委(市美丽办)负责在美丽乡村建设中推广农民住房户型方案。市国土局负责研究制定统一的全市农村宅基地控制标准。各区政府作为农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创新政策措施,统筹规划布局,明确责任分工,简化操作程序,抓紧制定农民住房户型方案推广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备案。
户型方案推广涉及农民新建(或改建)住宅规划审批管理的,按照《南京市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指导意见》(宁政办发〔2017〕47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