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厅等四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15
川建发[2009]1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法制办:
为引导和规范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健康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于近日出台了《关于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通知》(建科[2008]22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以下意见,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建筑节能工作。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法制办必须高度重视建筑节能工作,要从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四川的高度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地位,提高节能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和政府节能减排目标管理,加强对贯彻施行《条例》的组织领导,建立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制定工作实施细则。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务见实效。
二、认真宣传《条例》的各项管理规定。按照四部委(办)文件要求,2009年2月定为全省《条例》专题宣传月。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介,对《条例》进行全面报道,为《条例》执行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和良好舆论环境。各市州要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把宣贯《条例》作为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三、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加强其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重点抓好新建建筑节能,加大监管力度, 严肃查处违反《条例》的行为,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具体监督检查职能,对不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应责令整改。对未执行节能标准的新、扩、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不能通过验收和投入使用。对不执行或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相关责任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条例》条款进行处罚。各地在贯彻执行《条例》过程中,请结合《条例》对《四川省民用建筑管理办法》及时提出修改意见,我们将组织修订并下发施行。
四、将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紧密结合、综合推进。建筑节能要以墙体材料革新为基础,墙体材料革新要以节约资源和达到建筑节能为目标。各地要积极研发和大力推广使用保温隔热性能良好的墙体材料,结合我省实际加快发展非粘土砖、建筑砌块、建筑板材和以粉煤灰、煤矸石、建筑渣土等固体废弃物为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用好、管理好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五、积极稳妥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调查统计和分析工作,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切实做好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建立建筑能耗的统计、监测及考核体系。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支持、大力推进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应用。
四川省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0九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