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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考核工作(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7-09-20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149次 [字体: ] 背景色: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考核工作(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4-17

建房[2009]6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 (建委):

为贯彻落实《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加强对房屋登记审核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房屋登记审核人员的范围

实行房屋登记审核人员持证上岗是《房屋登记办法》确定的一项制度。在房屋登记机构从事初审、复审、终审等具有房屋登记审核性质工作的人员,应按照《房屋登记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通过房屋登记人员培训考核或确认,取得《房屋登记官考核合格证书》后,成为房屋登记官,方可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

二、实施步骤

(一)2009年,开展房屋登记官确认工作。对房屋登记机构在岗的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凡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3年以上,且在房屋登记工作中无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过错,并已取得原建设部印发的《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或已参加200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区、市)里统一组织的《房屋登记办法》培训班的,可申请确认为房屋登记官。各房屋登记机构确认人数不超过房屋登记机构编制总人数的20%。

房屋登记官的确认工作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确认名单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确认工作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另行通知。

(二)2010年起,开展房屋登记官培训考核工作。从2012年起,未取得《房屋登记官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应调离房屋登记审核岗位。

三、培训考核的组织

房屋登记官培训考核实行全国统一的考核标准、考核题库和合格证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培训考核的指导、监督工作,制定考核标准、审定考核题库,核发《房屋登记官考核合格证书》。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培训和实施考核工作。

四、培训考核的内容

房屋登记官培训考核内容包括:房地产登记制度与政策、房地产登记实务与案例两部分。房地产登记制度与政策主要考核房地产登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制度等内容。房地产登记实务与案例主要考核房地产登记实际操作、房地产登记案例分析等内容。具体考核内容、方式,以房屋登记官培训考核大纲为准。

五、培训考核的人员条件

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屋登记机构在岗人员,取得房地产及法律、规划、建筑、土地管理、测绘、经济等房地产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后,从事房地产管理、登记、交易工作满3年的;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后,从事房地产管理、登记、交易工作满4年的,可申请参加房屋登记官培训考核。

六、严肃培训考核纪律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培训考核的各项工作,不得借培训考核之名,乱办班、乱收费。对在培训考核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

对参加培训考核的人员,在培训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舞弊行为的,将取消其考核成绩并不再准予其报名。

七、加强房屋登记官管理

房屋登记官取得《房屋登记官考核合格证书》后,方能从事登记审核工作,在房屋登记机构内部审核表及房屋登记簿上签字或署名,并承担相应责任。

不断完善房屋登记官动态管理机制,通过加强对房屋登记官的继续教育和管理,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对未按照要求接受继续教育或在房屋登记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屋登记官,不得继续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并注销其《房屋登记官考核合格证书》。

八、建立房屋登记官公示制度

加强对房屋登记官持证上岗的监督检查,房屋登记官应当挂牌上岗,房屋登记官持证情况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并作为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内容。建立全国房屋登记官信息系统库,将取得《房屋登记官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名单、所在房屋登记机构的名称等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九、加强房屋登记人员的管理

房屋登记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房屋登记人员培训考核和管理体系,全面提高房屋登记人员的整体素质。

做好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考核工作对提高房屋登记队伍素质,规范房屋登记行为,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升房屋登记工作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房屋登记机构要认真组织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参加岗位培训考核,切实做好培训考核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附件:全国房屋登记官培训(确认)考核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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