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09-2010)
【发布日期】2009-5-31
深圳国土房产网
一、为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制定本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本标准是工业用地项目前置评估、资格审查和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以及加强工业项目用地后续管理,评价用地效益的重要依据。
三、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及其配套工程。
四、本标准由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产值能耗、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所占比重和绿地率七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这七项指标。具体如下: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应当不低于表1中规定的相应指标值;
(二)工业项目土地产出率应当不低于表2中规定的相应指标值;
(三)工业项目产值能耗应当不高于表3中规定的相应指标值;
(四)工业项目容积率应当不低于表4中规定的相应指标值;
(五)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当符合表5中规定的相应指标值;
(六)工业项目配套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所占比重应当符合表6的规定,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七)工业项目绿地率应当符合表7中规定的相应指标值。
五、在签定产业用地发展协议书时,必须在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和产值能耗三项指标要求及违约责任。
六、在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所占比重和绿地率五项指标要求及违约责任。
七、工业项目建设应当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
八、本标准由正文(表1-表7)、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附件2)共三部分组成。
九、根据我市土地资源状况、产业发展情况和最新的《产业导向目录》,市政府对本标准作适当修订,每两年发布一次。
十、本标准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