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津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9-5-12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引进高水平勘察设计企业,进一步提高我市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津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办法》出台前后对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津管理的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实施后,勘察设计单位已取得的《天津市勘察设计临时进市证明》继续有效。
二、符合《办法》规定年度备案条件的外地进津企业,可于2009年5月15日至6月15日提出2009年度备案申请。
三、办理备案地址:南开区复康路23号增1号(市建交中心二层勘察设计窗口)
联系人:霍翠花
联系电话:23673280-7706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津管理试行办法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天津市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津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引进高水平勘察设计企业,进一步提高我市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且具有建设部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以上(含乙级)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企业,进津承接勘察设计任务,应到市建交委勘察设计管理处办理进津备案手续。
第三条 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津备案实行单项备案和年度备案两种方式。
第四条 备案条件:
(一)进行年度备案需满足以下条件:
1、连续三年在津承接中型及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2、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3、在津设有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且专职技术骨干不少于6人,各主要专业均不少于2人,配备相应数量的计算机等技术装备;
4、设计企业分支机构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勘察企业分支机构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不含土工实验室)。
(二)不满足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津勘察设计企业且近一年在津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实行单项备案。
第五条 进津勘察设计企业办理年度备案,需提供下列材料(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外地进津勘察设计企业年度备案登记表》;
外地进津企业总部及在津分支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在津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或法人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与登记表中“进津主要技术人员情况表”相对应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注册证书(加盖执业印章)(非注册人员提供职称证)、劳动合同主要页复印件;
在津分支机构与总部的技术经济责任关系文件,分支机构技术质量、档案、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等制度性文件;
在津固定办公场所的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近三年在津业绩证明 (施工图审查备案书复印件,自审项目提供自审意见书);
进津勘察设计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事故的信誉证明;
对于建筑、市政行业设计企业,应提供企业设计责任年保保单原件及复印件(在津或企业注册地投保的保单均可)。
第六条 进津勘察设计企业办理单项备案,需提供下列材料(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一)《外地进津勘察设计企业单项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属于国家或本市规定,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应提供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应提供项目立项批文及建设单位出具的勘察设计委托书原件、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对该企业在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与承接该项目规模相适应的执业注册人员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
(六)进津勘察设计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事故的信誉证明;
(七)对于涉及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的项目,应提供单项工程设计责任保险保单或该勘察设计企业设计责任年保保单原件及复印件(在津或企业注册地投保的保单均可)。
第七条 办理备案程序
单项备案:
(一)凡属于招投标的项目,有关单位持本办法第六条一至六项规定材料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可进津参加投标;中标后持中标通知书及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材料申请办理备案。
(二)不属于招投标的项目,有关单位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全部材料直接申请办理备案。
对于符合单项备案条件的,核发《外地进津勘察设计企业单项备案证书》,仅适用于证书中注明的单项工程。
年度备案:申请年度备案的单位,持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材料,直接提出申请。对于符合年度备案条件要求的,核发《外地进津勘察设计企业年度备案证书》,证书有效期一年,适用于有效期内在津承接的所有勘察设计项目。
第八条 进津勘察设计企业取得《外地进津勘察设计企业单项备案证书》或《外地进津勘察设计企业年度备案证书》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九条 进津勘察设计企业应在备案证书中载明的资质范围内承接本市勘察设计任务。
进津勘察设计企业办理备案后,企业名称、资质、行政及技术负责人、联系方式、办公场所等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条 对于取得《外地进津勘察设计企业年度备案证书》的企业,应于每月底报送当月承接项目统计表,并附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或经备案的勘察设计合同复印件。
第十一条 市建交委对进津勘察设计企业在津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市场行为、信誉、质量等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建立信用档案和年度考核制度。
(一)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对于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企业,予以通报表彰并在下一年度办理进津备案时简化手续;对于考核结果为合格的企业,对其下一年度进津备案条件严格审查,并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企业,下一年度将不予办理进津备案。
(二)在日常管理中发现进津勘察设计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本办法规定的,除依法进行处罚外,单项备案的企业一年内不予办理进津备案,已取得年度备案证书的企业,收回证书,并通报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十二条 注册地在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建交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建交委已发布的相关文件中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