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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区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情况认定规定(试行)

日期:2017-09-14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184次 [字体: ] 背景色:        

苏州市区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情况认定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09-1-23

各区房管局,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现将《苏州市区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情况认定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苏州市区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情况认定规定(试行)

一、关于目的、依据、适用范围

(一)为切实做好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住房情况的审查工作,根据《苏州市市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2008~2012年)》(苏府〔2008〕48号)、《苏州市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暂行)》(苏房改〔2008〕20号)和省、市政府的相关要求,结合市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开展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住房情况的审查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

二、现有住房范围的认定

(三)下列房屋必须认定为申请家庭的现有住房:

1.家庭成员名下现有的全部私有住房;

2.家庭成员现承租的全部公有住房;

3.家庭成员曾经购买过的全部房改房和保障性住房;

4.现实际居住的属于家庭成员直系亲属的住房;

5.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转让的私有住房;

6.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转让使用权的公有住房;

7.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被拆迁的住房;

(四)上述5年内,是指自情况发生之日至正式申请登记之日,未满5周年。

(五)以上所列7类住房,指坐落在苏州市区7城区范围内的住房。

(六)以上所列7类住房,必须认定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现有住房,计入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成员有多处住处的,不论住房性质如何,都必须合并计算面积。

(七)申请家庭成员的配偶,不论是否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其名下的以上所列7类住房,都应该计算为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

(八)“家庭成员曾经购买过的全部房改房和保障性住房”算现住房面积。已享受过政策优惠的不能重复享受,家庭成员曾经购买过的房改房和保障性住房,不论房屋产权何时转移,申请住房保障时都要全部算现住房面积。

房改房或保障性住房已被拆迁的,按拆迁安置的住房计算面积。未安置的按拆迁补偿面积计算。

(九)个人在购买商品房、存量房(二手房)时在单位领取过购房货币补贴的,可不算房改房,暂按一般私有住房处理。

(十)“现实际居住的属于家庭成员直系亲属的住房”算现住房面积。直系亲属之间有财产继承、赡养、抚养、扶养的权利和义务,现住申请家庭成员的直系亲属的住房,应该计算住房面积。

(十一)对“现实际居住的属于家庭成员直系亲属的住房”,如直系亲属参与分摊人均住房面积,则直系亲属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的全部住房都应该计算面积。

(十二)“直系亲属”不仅包括申请人的直系亲属,也包括家庭成员的直系亲属。

“直系亲属”,指是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关系的亲属。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指有直系亲属关系和办理过法律认可的收养等关系。

(十三)对原住房已被拆迁的,应该提供拆迁协议(留复印件),按拆迁协议进行认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面积时,以拆迁协议中的拆迁安置补偿面积为准。

(十四)阁楼算住房,以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面积计算。

车库不算住房,不计算住房面积。

违章搭建的房屋,应该拆除。在未拆除前应该计算住房面积。

(十五)房屋所有权人的确认,以产权证上的现登记人为准。

对房屋所有权需要转移的,待办理好转移手续后再处理。

三、承租他人住房的认定

(十六)对自己无住房而承租他人住房的申请家庭,应慎重处理从严审查。申请人应提供无住房的合理理由和证明材料。

(十七)承租或借住直系亲属的住房,按“现实际居住的属于申请家庭成员直系亲属的住房”处理,应该计算现住房面积。

(十八)承租或借住兄弟姐妹或其他非直系亲属的住房的,可不计算住房面积,但应出具证明材料,并须进行调查核实。

(十九)承租他人住房的,应该出具已承租他人住房一年以上的中介合同、租赁协议等证明材料。并须进行调查核实。

(二十)承租单位的房屋居住但无房产证、租赁证的,也要计算住房面积。产权单位应出具证明,并将涉及退房事项。

(二十一)承租单位的单身集体宿舍(集体户口、几个单身合住一间)的,可以不计算住房面积。产权单位应出具证明材料,并须进行调查核实。

(二十二)承租部队的军产房的,可不计算住房面积。申请时必须提供申请家庭与部队军产房的团以上的管理单位签订的退房协议,协议必须明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后退出原承租的部队军产房,协议必须随申请材料存档。

四、住房面积的认定

(二十三)住房按建筑面积计算,以房屋所有权证上的面积为准。对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且无法确定建筑面积的,一般住宅按1.2的系数将使用面积折算成建筑面积,混合结构多层住宅按1.38的系数将使用面积折算成建筑面积。

(二十四)房屋租赁证上有独用面积、合用面积、合计面积的,以合计面积为准;无合用面积、合计面积的,以独用面积为准。

(二十五)住房是共有产权的,份额明确的按份额折算相关人所占住房面积,共同共有的按共有份数平均计算住房面积。

(二十六)申请家庭成员有房屋共同居住权或可继承但未办理继承手续的,应该计算住房面积。计算方式按共有产权的方式计算,或待办理继承手续后再处理。

(二十七)对申请家庭成员拥有产权的商铺店面房,有资产收益的,资产收益计入家庭收入;无资产收益或资产收益难以以确认的,商铺店面房面积可按普通住房面积的2倍计入家庭现住房面积。

(二十八)对已实际购买住房,但因其他原因未能办理所有权证的,须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必须计算面积,是商铺店面房的按上款处理。

(二十九)申请家庭成员离婚前承租公有住房的,按离婚的判决或约定计算。若判决或约定离婚后双方共同使用或各占一半使用权的,按住房面积的一半计算面积。

(三十)一年内先买房后卖房或先卖房后买房的,可不合并计算现住房面积,但必须以住房面积较大的计算现住房面积。

五、相关规定

(三十一)申请家庭申请时必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公房租赁证等家庭住房证明材料,检查原件、留复印件;提供需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十二)重点审查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中地址上、户口簿现住地址上、原迁入地址上的住房产权人或承租人。凡上述地址在苏州市区的,申请人须提供证明材料,证明该地址上住房与申请家庭的关系,以便于调查核实。

(三十三)区房管局应到市房管局公房处、各区公房管理、房屋产权登记等相关部门,调查申请家庭全部成员的承租公房情况(现承租的、已转让使用权的、已拆迁的)。

(三十四)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到市区各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调查申请家庭全部成员坐落在苏州市区7城区范围内的住房情况(现名下的、已转移的、已拆迁的)。

(三十五)因离婚造成无房或住房困难的,离婚满二年后可按相关规定申请住房保障。

(三十六)一人户(单身)的,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也可与同住直系亲属构成一个申请家庭进行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但暂不得单独申请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

(三十七)同一户籍下,一处住房有多个家庭共同居住的,若一个家庭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后,其他家庭的住房面积已达到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则仅能由一个家庭申请。

(三十八)是中心城区户籍、在市区7城区内的农村集体土地上有住房的,暂不受理其申请。

(三十九)已租住廉租房或已办理廉租房手续的,可以申请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但必须退回廉租房。

(四十)申请家庭承租公有住房的,配租廉租住房或购买保障性住房时必须退出所有公有住房。申请家庭成员不得再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

购买2005和2006年度保障性住房的,对申请时已申报、购房时未退出的原公有住房,其申请家庭成员可通过房改售房的办法,按房改市场价作增配处理。

(四十一)申请家庭是私有住房的,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由政府收购私有住房;申请其他保障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十二)购买保障性住房中所含的政府补贴已高于房改的购房补贴。购买保障性住房时及购买以后,购房的家庭成员不应领取单位的房改购房补贴。申购家庭成员已领取过单位的房改购房补贴的暂不作处理。

(四十三)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计算。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为已认定的申请家庭现有住房总面积,除以已认定的申请家庭人口数。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现有住房总面积÷家庭人口数

(四十四)审查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住房情况时,必须按本规定进行认定。坚持信息公开、阳光操作;应保尽保、应退则退;不予个别照顾、实行有奖举报的操作原则。

(四十五)对申报的家庭住房情况有疑问的,或有反映线索的必须认真调查核实。

(四十六)凡有举报的,必须登记在册,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四十七)申请家庭如对本规定的认定办法有异议的,对现行的住房保障办法有异议的,暂不受理其申请;对已受理的暂停对其进行其他住房保障程序。待政策调整后再进行处理。

(四十八)审查中出现本规定未明确或需要调整的情形时,应该及时反馈情况,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汇总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房管局批准后执行。

(四十九)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可根据本规定,制定适应本辖区实际情况的操作办法。

(五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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