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9-6-8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八日
深圳市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以消防安全治理为重点的新一轮城中村综合整治工作,规范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投资管理,切实做好资金保障,强化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实现新一轮城中村综合整治目标,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消防安全治理为重点的新一轮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的投资管理。
本办法发布前已实施完毕或正在实施的项目,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是指未列入城中村全面改造的一般整治类项目和综合整治类项目。
一般整治类项目是指按照消防安全"七个一"标准实施整治的项目,其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每个村建立一支专(兼)职消防队,每个专(兼)职消防队配备一套消防装备,每个片区至少有一处消防水源,每栋楼至少有一条楼梯通到屋面,每套房至少有一个逃生口,用可燃材料分隔的房中房一律拆除,每户都有一本防火手册以及架空管线整治、"六乱"清理、拆除乱搭建后必要的道路硬底化建设。
综合整治类项目是指按照深圳市城中村(旧村)综合整治规划编制内容、深度及技术指引和深圳市城中村消防安全治理技术要求实施整治的项目,其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消防安全治理、给水工程整治、排水工程整治、电力工程整治、通信工程整治、燃气工程整治、道路交通整治、管线综合整治、环卫工程整治、危险边坡治理、公共服务设施整治、沿街景观整治、公共开敞空间整治、历史文化遗存保护等建设内容。城中村"穿衣戴帽"工程不纳入本轮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建设内容中。
第四条 列入城中村全面改造计划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设计重建,此类项目原则上以引入商业开发模式为主,财政性资金一般不予以投入。
第五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成立市城中村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以消防安全治理为重点的新一轮城中村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指挥、检查、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工作。
市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概算审批和市级建设资金安排工作。各区发改部门、市光明新区管委会经发部门具体负责城中村综合整治类项目建议书审批和区级资金安排工作。
市政府规划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城中村综合整治类项目的整治规划审查工作。
市政府公安消防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制定城中村消防安全治理技术要求,成立城中村消防安全治理技术服务小组(以下简称服务小组),服务小组负责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的消防评审和竣工检查工作。市公安消防部门对服务小组进行指导、监督,并对其出具的评审意见和竣工检查意见实行备案抽查。
监察、财政、国土房产、建设、审计、水务、安监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光明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
第六条 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市政府授权市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安排城中村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程资金、地质灾害整治工程资金以及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等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所需的建设资金。
第七条 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所需的建设资金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和效益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和挪用。
第八条 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所需的建设资金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市、区政府按1:1比例投入。
市政府在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根据城中村综合整治计划预留相应建设资金,各区人民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必须在年度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部门预算中预留配套资金。
第二章 立 项
第九条 一般整治类项目由各区人民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向市城管部门申报,市城管部门提出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平衡后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后安排建设资金。
第十条 综合整治类项目可由实施单位采用按年度打包或片区打包等多种形式向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市光明新区管委会经发部门申报项目建议书。
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市光明新区管委会经发部门负责辖区内综合整治类项目建议书审批,并将项目审批文件抄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综合整治类项目立项申请批准后,实施单位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照立项审批文件及有关技术指引、要求,进行整治规划、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等前期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需要安排必要经费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二条 综合整治类项目的整治规划须经市规划部门审查;项目的消防初步设计须经服务小组评审通过,并在施工前报市公安消防部门备案抽查;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项目总概算须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所涉及的审批程序和时限参照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深府〔2009〕87号)执行。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一般整治类项目由市城管部门统筹平衡后,市发展改革部门按市政府出资比例的70%控制下达投资计划和安排项目建设资金。
市政府安排的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消防装备、消防水源、道路硬底化建设等固定资产投资范畴。
第十五条 综合整治类项目立项申请批准后,市发展改革部门按每个项目100万元的标准,先行切块安排建设资金用于开展整治规划、初步设计、编制项目总概算等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六条 综合整治类项目总概算审核后,市发展改革部门按市政府出资比例的80%控制下达投资计划和安排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投资计划后,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应及时按比例下达配套建设资金。
第十八条 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竣工后,消防安全治理部分由服务小组出具检查意见,并报市公安消防部门备案抽查。通过市城中村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考核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将剩余市政府应投入资金予以下达。
第十九条 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城中村综合整治投资计划及时拨付建设资金,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区财政部门的指导,防止滞留、挤占、截留和挪用建设资金,区财政部门对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稽查、监督。
第二十条 各区审计部门负责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预算、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等审计工作,市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区审计部门的指导,确保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按照批复的规划、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进行建设,防止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市城中村综合整治资金,或者截留、挪用、违规使用市城中村综合整治资金的,由市监察局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和责任人员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列入全面改造计划、尚未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各区人民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要将其纳入一般整治类进行整治,确保消防安全。
第二十四条 已进行城中村(旧村)综合整治,但消防安全治理部分未达到或全部未达到"七个一"标准的,各区人民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须按"七个一"标准进行补充、完善整治;达到标准的,不搞重复建设。
第二十五条 对完成整治的一般整治类项目,各区人民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要制定计划,分批、逐步按综合整治类标准及时实施整治。
第二十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要广泛发动全社会做好城中村综合整治工作,引导受益主体、热心人士承担适当的整治费用。
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中建筑物内整治所需的费用由业主负责承担,主要包括每栋楼至少有一条楼梯通到屋面,每套房至少有一个逃生口,用可燃材料分隔的房中房一律拆除等。
第二十七条 为加快推进整治进度,一般整治类项目消防装备采购,由市公安消防部门组织比选后,向各区人民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提供装备和供应商目录。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光明新区管委会可采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实施采购,配置到城中村所在社区工作站或各区人民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指定机构。
第二十八条 一般整治类项目完成整治后,各区人民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应当落实配备专(兼)职消防队人员及日常维护经费。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