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市场销售秩序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9-9-8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商品房交易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1、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楼盘,30日内必须全部开盘销售,供需矛盾突出的应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销售,确保市场公平交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逾期开盘及开盘后出现拒售或不通过网上打印《认购协议》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一经查实,房产管理部门将视情暂停该楼盘销售3至6个月,并在30日内停止办理网上签约。
2、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不得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不得以收取定金、诚意金、预付款以及办理VIP卡等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3、商品房预售实行“实名制”,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接受其认购,认购后不得更改购房者姓名。已预售登记的商品房在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不得转让。
4、预售商品住宅经房屋登记机构备案后,双方需解除合同的,所退房源均须参加抽签摇号再销售,开发企业不得指定认购,也不得拒绝他人认购。
5、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
6、商品房预售资金必须纳入专用监管账户,做到专款专户,专款专用。禁止挪用和违规使用预售资金,确保商品房预售项目如期竣工交付。
7、严格按照《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明示统一标准》的要求,做好商品房销售现场的信息公示,切实保障购房者的知情权,促进市场公开、透明交易。商品房销售人员除持证上岗外,销售现场还需公示“南京市商品房销售人员明示牌”。
8、恪守诚信,公平交易,不发布虚假信息,不向购房人虚假承诺,不采取虚假的认购手段营造楼盘旺销的氛围,扰乱正常的交易秩序。对囤积房源、捂盘惜盘、炒卖房号等恶意扰乱市场的行为,将责令限期整改,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档案。
二○○九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