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保障性土地储备办法
【发布日期】2009-11-23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合理调配土地资源,确保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优先保障和按需供应,建立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和长效供应制度,经市政府同意,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办负责,现将《广州市保障性土地储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广州市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制度,确保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优先保障和按需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承租或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机构为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采取征收、收回、收购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行为。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原则。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应当统一管理、统一规划;
(二)有序原则。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保障性住房供需状况等,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
(三)前瞻性原则。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应当着眼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长远发展,在满足当前保障性住房建设需求的同时,适度开展中远期保障性住房土地的储备;
(四)统筹协调原则。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纳入全市土地储备计划,与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统筹协调一致。凡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地块,由市住房保障办负责储备;既有保障性又有经营性用途的地块,由市土地开发中心负责储备。
第五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和闲置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应当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满足保障性住房建设需求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单位提供以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且目前已经空闲或处于低效利用的工矿、仓储、住宅等用地,参与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市住房保障办是本市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专门机构,是本市政府储备保障性住房土地的主体,负责统一开展本市市辖区内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工作。
各区土地储备机构受市住房保障办委托,具体实施本辖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的征收、收回、收购和部分前期开发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市住房保障办也可委托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开展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开发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市国土房管、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依法加快各项行政审批手续,保证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规划、计划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规划、年度储备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纳入全市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依据全市土地储备的统一计划,由市住房保障办负责编制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储备计划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市住房保障办应当根据本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保障性住房供需状况等,定期编制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规划,汇总至全市土地储备规划,经市国土资源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规划的编制期限分为近期(近三年,含三年)和远期(三年以后)两个阶段,其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期内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的规模、功能结构、空间分布、实施时序、人口规模等。
第九条 市住房保障办应当根据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规划以及保障性住房供需状况等,编制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汇总至全市土地储备计划,经市国土资源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应当包括年度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规模、前期开发规模、供应规模、临时利用计划、计划年度末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规模等内容,确定年度新增储备保障性住房项目名单,制定实施计划的具体步骤和措施。
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经批准后,计划中所列项目视为完成项目立项,不需再单独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第十条 市住房保障办应于每年下半年启动下一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的调研、编制工作。具体编制程序如下:
(一)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照市住房保障办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拟定本区下一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于每年9月30日前报市住房保障办;
(二)市住房保障办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全市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状况,对各区上报的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规模和具体项目进行适当调整;
(三)市住房保障办拟定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征求市国土房管、发展改革、财政、规划、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汇总至全市土地储备计划,经市国土联席会议审议,修改完善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需要,确需补充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项目,调整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的,市住房保障办应当于每年年中拟定调整方案,汇总至全市土地储备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经市国土资源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的取得
第十二条 市住房保障办可根据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规划的需要,提出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的项目和范围。
第十三条 市住房保障办应当按照市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依法分别向市国土房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储备项目用地选址、用地预审、地质灾害评估、确定规划条件、用地报批等审批手续。
具体项目用地属于利用已收回的闲置土地的,市住房保障办可直接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手续,在申请领取规划条件后,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第十四条 纳入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中的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或征收的,由市住房保障办提出申请,市国土房管局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或征收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住房保障办依法组织实施补偿安置,纳入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
根据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住房保障办与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购合同,在办理原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后,纳入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
第十五条 市住房保障办可以代表政府在土地市场上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土地纳入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具体程序如下:
(一)市、区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根据土地交易情况日常监控,对于申报土地转让且交易双方未签订转让协议,若申报转让价格低于市场评估价20%以上的交易个案,在2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保障办发出优先购买建议;
(二)市住房保障办根据交易标的情况,自主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回复市、区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三)决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市住房保障办支付交易费用和税费,在办理原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后,将交易标的纳入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
(四)市住房保障办将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土地的有关情况向市国土房管、发展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纳入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中的项目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由市住房保障办依法申请办理集体土地征收、报批等手续,在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手续,办理原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手续后,纳入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
第十七条 纳入储备的保障性住房土地,市住房保障办可以依法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政府征收、收回、收购国有土地纳入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应当进行补偿的,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 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可以采取货币、实物、社保或留地等其中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补偿和安置。
实物补偿安置是指将保障性住房项目中的商业等配套物业,按市场价折合具体的物业面积补偿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章 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和利用
第二十条 对纳入储备的保障性住房土地,市住房保障办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以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
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前期开发主要包括土地平整、排水、供电、供水、通讯(含宽带网络)、有线电视、煤气(或天然气)、热力、市政设施、交通设施、道路照明设施和环卫设施的建设等。
第二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需要进行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的,由市住房保障办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单位实施。
根据地块具体情况,市住房保障办可将部分前期开发任务作为开发具体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招标条件,由地块中标方组织建设。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保障办应当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必
要的措施予以保护和管理。
根据实际需要,市住房保障办可以委托各区土地开发中心、街道办事处及社会企业等单位负责具体保护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于符合开发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市住房保障办应当抓紧实施开发建设。但对于一些纳入中、远期储备,待条件成熟后才开发的保障性住房储备用地,在土地未供应前,市住房保障办可将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后,土地临时利用所得收益全部归入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资金,纳入财政管理。
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如确需延长临时使用期限的,须依法办理延期手续,且不得影响保障性住房土地的供应。
第五章 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的供应
第二十四条 为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市住房保障办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项目的规划、土地报批、拆迁、前期开发建设、资金等审批手续的依据。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市国土房管局应当优先保证落实农转用指标和占用耕地指标。
第二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以划拨方式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
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土地划拨供应给市住房保障办;属于引入社会力量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由市住房保障办组织项目法人公开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建设,土地划拨供应给中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地块具体情况,市住房保障办可以附带征地拆迁遗留问题进行项目法人招标,中标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善地块相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手续后,再办理土地划拨使用手续,实施开发建设。市住房保障办应当加强对中标单位在征地拆迁过程的监管,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六章 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市住房保障办根据国家规定用于收回、收购、优先购买、征收保障性住房土地以及前期开发整理和保护管理等所需要的资金,即储备土地的综合开发费用。
第二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经批准后,市住房保障办应当根据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开发建设投资计划,经市发展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市住房保障办在不突破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开发建设投资计划的情况下,可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需求状况和项目进展情况统筹使用土地储备资金。
第二十八条 市住房保障办需对当年保障性住房土地开发建设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当根据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项目投资的实施情况拟定调整储备规划方案和调整年度储备计划方案,报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资金由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或商业银行贷款方式解决。
廉租住房土地储备资金由财政统筹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储备资金由财政垫支或市住房保障办直接通过商业银行贷款方式解决。
第三十条 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资金属于财政资金的,由市财政根据批准后的保障性住房土地开发建设投资计划,按规定程序拨付市住房保障办;属于商业银行贷款的,由贷款银行将贷款资金直接拨付市住房保障办。
第三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下列用途:
(一)用于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涉及补偿、收购等费用(含支付补偿费用和相关税费);
(二)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前期开发费用;
(三)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需要支付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支出;
(四)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的临时利用、管理等其他费用;
(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用途。
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财政垫支或商业银行贷款,用于储备土地的综合开发费用,作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的构成之一,按以下方式进行归垫或还贷:
(一)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在住房销售后,将储备土地综合开发费用的部分用于归垫财政和银行还贷。
(二)属于引入社会力量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在办理土地划拨使用手续前,向开发企业收取储备土地综合开发费用,用于归垫财政和银行还贷。
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财政垫资的,纳入市财政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住房保障办应当编制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开发建设资金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核。
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项目结束后,市住房保障办应当编制项目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对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擅自侵占或破坏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及其地上附属设施的,土地储备机构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并追究相关赔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从化、增城市的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